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2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旺霄選任辯護人 吳文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53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369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旺霄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應向公庫捐款新臺幣壹拾萬元。
如附表「偽造印章」欄及「偽造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證據清單及附表應予更正部分:
⒈證據名稱編號27及附表9 編號12所載「胡浩翔」均更正為「胡皓翔」。
⒉附表9 編號1 至13之「合約書日期」欄內均補載「103 年11
月16日」,編號1 至13及小計之「合約金額」欄內均補載如同「核定預算」欄所載之金額。
⒊附表7 編號1 之「補充保費扣繳總額」欄補載「380 」、「
給付淨額」欄所載「19,000」更正為「18 ,620 」;編號2、3 、7 之「補充保費扣繳總額」欄內均補載「360 」及「給付淨額」欄內所載「18,000」均更正為「17,640」;編號
4 之「補充保費扣繳總額」欄內補載「340 」及「給付淨額」欄內所載「17,000」更正為「16,660」;編號5 、6 之「補充保費扣繳總額」欄內均補載「300 」及「給付淨額」欄內所載「15,000」均更正為「14,700」;編號8 、9 之「補充保費扣繳總額」欄補載「240 」及「給付淨額」欄所載「12,000」均更正為「11,760」;編號10之「補充保費扣繳總額」欄補載「320 」及「給付淨額」欄所載「19,000」更正為「15,680」;小計之「補充保費扣繳總額」欄內補載「3,
200 」及「給付淨額」欄內所載「160,000 」更正為「156,
800 」,編號1 、6 之「領據日期」欄內均補載「103 年7月27日」及「領據金額」欄內分別補載「19,000」、「15,
000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旺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369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6頁)。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1 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其偽造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蔡雙安、沈孟翰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前開共同正犯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印章以遂行其等犯行,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1 至10所示之單一戲劇或表演案件中,
其前後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乃屬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均論以一罪。起訴書附表7雖漏未敘及被告於領據上偽造「邱隆杰」、「鄭振融」印文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惟此部分與前開已起訴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予審理,附此說明。
㈤被告就起訴書附表1 至10所為,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㈥被告先後為如起訴書附表1 至10所示10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未思以合法方式辦理經費結報事宜,在執行如起
訴書附表1 至10所示之單一戲劇或表演案之有關經費結報事宜,為圖便宜行事,符合核銷,並使結報數據完整之情形下,未徵得如前開附表1 至10所示之各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偽刻渠等印章,以便於在合約書、領據、國內出差旅費證明冊及誤餐費證明冊等文件上偽造印文,進而偽造私文書,並於前開各單元劇或表演案相關經費結報案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上登載不實,之後持之依各單元劇或表演案陳報心戰大隊報理核銷,所為實不可取,並考量被告承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前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暨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33頁)、自述現職晨間理貨外包人員及美術編輯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 萬8 仟多元、扶養人口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㈧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 張存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嗣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本院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應向公庫捐款10萬元,以啟自新。
而上開捐款公庫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倘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所修正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
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按刑法第21
9 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參照)。而查,被告與上開共同正犯間所偽造如附表1 至10所示合約書、領據、國內出差旅費證明冊及誤餐費證明冊等私文書,業經被告持向心戰大隊辦理核銷而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惟渠等偽造印章進而蓋用於上開偽造私文書上所偽造之印文(詳如附表所示),不問屬於渠等與否,皆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另偽造之印章有19枚業已扣押,詳如本院卷第53頁所附扣押物品清單)。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216 條、第 213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犯罪事實│宣告刑 │ 偽造印章 │ 偽造印文 │證據出處││號│ │ │ │ │ │├─┼────┼────┼────────┼────────────────┼────┤│一│起訴書附│林旺霄共│「翁俊傑」、「黃│㈠合約書部分:「翁俊傑」印文4 枚│105 年度││ │表1 (「│同犯行使│彥翔」、「徐偉倫│ 、「黃彥翔」、「徐偉倫」、「羅│偵字第45││ │建軍90週│公務員登│」、「羅宏鈞」、│ 宏鈞」、「陳麗如」、「賴大維」│39號卷四││ │年-承先 │載不實文│「陳麗如」、「賴│ 、「黃暄竣」、「蕭俊良」、「李│《下稱卷││ │啟後、繼│書罪,處│大維」、「黃暄竣│ 佳欣」、「林彥」、「梅靜如」、│四》第42││ │往開來音│有期徒刑│」、「蕭俊良」、│ 「盧泰宇」、「蕭智元」印文各2 │頁至第57││ │樂劇」部│壹年。 │「李佳欣」、「林│ 枚。 │頁、第33││ │分) │ │彥」、「梅靜如」│㈡領據部分:「翁俊傑」、「賴大維│頁至第34││ │ │ │、「盧泰宇」、「│ 」、「梅靜如」印文各1枚。 │頁)。 ││ │ │ │蕭智元」印章 │ │ │├─┼────┼────┼────────┼────────────────┼────┤│二│起訴書附│林旺霄共│「張靜之」、「高│㈠合約書部分:「張靜之」、「高允│卷四第10││ │表2 (單│同犯行使│允漢」、「潘祈諺│ 漢」、「潘祈諺」、「韓宜邦」、│頁反面至││ │元劇「彩│公務員登│」、「韓宜邦」、│ 「林斌」、「章家瑄」、「翁俊傑│第15頁反││ │虹」部分│載不實文│「林斌」、「章家│ 」、「林豐仁」、「陳旻康」、「│面、第5 ││ │ ) │書罪,處│瑄」、「翁俊傑」│ 潘宗岳」、「廖竟淇」印文各1 枚│頁正反面││ │ │有期徒刑│、「林豐仁」、「│ 。 │、第7 頁││ │ │壹年。 │陳旻康」、「潘宗│㈡領據部分:「張靜之」、「章家瑄│至第9 頁││ │ │ │岳」、「廖竟淇」│ 」、「廖竟淇」印文各1枚。 │反面 ││ │ │ │印章 │㈢誤餐費證明冊部分:「張靜之」、│ ││ │ │ │ │ 「高允漢」、「潘祈諺」、「韓宜│ ││ │ │ │ │ 邦」、「林斌」、「章家瑄」、「│ ││ │ │ │ │ 翁俊傑」、「林豐仁」、「陳旻康│ ││ │ │ │ │ 」、「潘宗岳」、「廖竟淇」印文│ ││ │ │ │ │ 各1枚。 │ │├─┼────┼────┼────────┼────────────────┼────┤│三│起訴書附│林旺霄共│「陳鳳」、「王以│㈠合約書部分:「陳鳳」、「王以路│卷四第76││ │表3 (單│同犯行使│路」、「鍾倫理」│ 」、「鍾倫理」、「張子凌」、「│頁反面至││ │元劇「幸│公務員登│、「張子凌」、「│ 杜蕾」、「胡佑青」、「翁俊傑」│第81頁反││ │福天空」│載不實文│杜蕾」、「胡佑青│ 、「黃暄竣」、「蕭俊良」、「許│面、第70││ │ 部分) │書罪,處│」、「翁俊傑」、│ 瑟茛」、「林怡華」印文各1枚。 │頁正反面││ │ │有期徒刑│「黃暄竣」、「蕭│㈡領據部分:「陳鳳」、「胡佑青」│、第75頁││ │ │壹年。 │俊良」、「許瑟茛│ 、「林怡華」印文各1枚。 │正反面 ││ │ │ │」、「林怡華」印│㈢國內出差旅費證冊部分:「陳鳳」│ ││ │ │ │章 │ 、「王以路」、「鍾倫理」、「張│ ││ │ │ │ │ 子凌」、「杜蕾」、「胡佑青」、│ ││ │ │ │ │ 「翁俊傑」、「黃暄竣」、「蕭俊│ ││ │ │ │ │ 良」、「許瑟茛」、「林怡華」印│ ││ │ │ │ │ 文各1枚。 │ │├─┼────┼────┼────────┼────────────────┼────┤│四│起訴書附│林旺霄共│「邱隆杰」、「蔣│㈠合約書部分:「邱隆杰」、「蔣孟│卷四第 ││ │表4 (單│同犯行使│孟玲」、「方佳琳│ 玲」、「方佳琳」、「高允漢」、│101 頁至││ │元劇「天│公務員登│」、「高允漢」、│ 「林斌」、「鄭凱云」、「翁俊傑│第106 頁││ │使之翼」│載不實文│「林斌」、「鄭凱│ 」、「黃暄竣」、「蕭俊良」、「│、第94頁││ │ 部分) │書罪,處│云」、「翁俊傑」│ 許瑟莨」、「陳美雪」印文各1 枚│正反面、││ │ │有期徒刑│、「黃暄竣」、「│ 。 │第97頁反││ │ │壹年。 │蕭俊良」、「許瑟│㈡領據部分:「邱隆杰」、「鄭凱云│面至第98││ │ │ │莨」、「陳美雪」│ 」、「陳美雪」印文各1枚。 │頁 ││ │ │ │印章 │㈢誤餐費證明冊部分:「邱隆杰」、│ ││ │ │ │ │ 「蔣孟玲」、「方佳琳」、「高允│ ││ │ │ │ │ 漢」、「林斌」、「鄭凱云」、「│ ││ │ │ │ │ 翁俊傑」、「黃暄竣」、「蕭俊良│ ││ │ │ │ │ 」、「許瑟莨」、「陳美雪」印文│ ││ │ │ │ │ 各1枚。 │ │├─┼────┼────┼────────┼────────────────┼────┤│五│起訴書附│林旺霄共│㈠「蛻變」部分:│㈠「蛻變」部分: │㈠「蛻變││ │表5 (10│同犯行使│「張世賢」、「葉│①「蛻變」合約書部分:「張世賢」│」部分:││ │3 年募兵│公務員登│人愷」、「陳旻康│ 印文2 枚、「葉人愷」、「陳旻康│卷四第13││ │制微電影│載不實文│」、「陳美雪」、│ 」、「陳美雪」、「許瑟莨」、「│8 頁至第││ │「蛻變」│書罪,處│「許瑟莨」、「蕭│ 蕭俊良」、「黃暄俊」、「翁俊傑│144 頁、││ │、「心方│有期徒刑│俊良」、「黃暄俊│ 」、「丁強」、「李宣榕」、「鄭│第158頁 ││ │向」、「│壹年。 │」、「翁俊傑」、│ 振融」、「黃勝裕」印文各1 枚。│正反面、││ │無限」 │ │「丁強」、「李宣│②「蛻變」領據部分:「陳旻康」、│第146頁 ││ │部分) │ │榕」、「鄭振融」│ 「張世賢」、「翁俊傑」印文各1 │反面至第││ │ │ │、「黃勝裕」印章│ 枚。 │147 頁反││ │ │ │ │③「蛻變」誤餐費證明冊部分:「陳│面。 ││ │ │ │ │ 美雪」、「翁俊傑」、「黃暄俊」│ ││ │ │ │ │ 、「陳旻康」、「葉人愷」、「蕭│ ││ │ │ │ │ 俊良」、「許瑟莨」、「張世賢」│ ││ │ │ │ │ 、「黃勝裕」、「鄭振融」、「李│ ││ │ │ │ │ 宣榕」、「丁強」印文各1枚。 │ ││ │ │ ├────────┼────────────────┼────┤│ │ │ │㈡「心方向」 │㈡「心方向」部分 │㈡「心方││ │ │ │部分: │①「心方向」合約書部分:「賴麗卉│向」部分││ │ │ │「賴麗卉」、「陳│ 」、「陳旻康」、「蕭俊良」、「│:卷四第││ │ │ │旻康」、「蕭俊良│ 黃暄竣」、「翁俊傑」、「林斌」│131 頁反││ │ │ │」、「黃暄竣」、│ 、「鄭凱云」、「李傑聖」、「施│面至第13││ │ │ │「翁俊傑」、「林│ 心慧」、「林宛儀」、「黃國書」│6 頁反面││ │ │ │斌」、「鄭凱云」│ 印文各1枚。 │、第157 ││ │ │ │、「李傑聖」、「│②「心方向」領據部分:「黃國書」│頁正反面││ │ │ │施心慧」、「林宛│ 、「林斌」、「賴麗卉」印文各1 │、第145 ││ │ │ │儀」、「黃國書」│ 枚。 │頁正反面││ │ │ │印章 │③「心方向」國內出差旅費證明冊部│。 ││ │ │ │ │ 分:「林斌」、「賴麗卉」、「施│ ││ │ │ │ │ 心慧」「李傑聖」、「鄭凱云」、│ ││ │ │ │ │ 「翁俊傑」、「黃暄竣」、「陳旻│ ││ │ │ │ │ 康」、「蕭俊良」印文各1枚。 │ ││ │ │ ├────────┼────────────────┼────┤│ │ │ │㈢「無限」部分:│㈢「無限」部分: │㈢「無限││ │ │ │「游安順」、「高│①「無限」合約書部分:「游安順」│」部分:││ │ │ │允漢」、「邱隆杰│ 、「高允漢」、「邱隆杰」、「高│卷四第17││ │ │ │」、「高山峰」、│ 山峰」、「潘奕如」、「翁俊傑」│8 頁正反││ │ │ │「潘奕如」、「翁│ 、「陳美雪」、「黃暄竣」、「林│面、第17││ │ │ │俊傑」、「陳美雪│ 豐仁」印文各1枚。 │ 9頁反面││ │ │ │」、「黃暄竣」、│②「無限」領據部分:「游安順」、│至第184 ││ │ │ │「林豐仁」印章 │ 「翁俊傑」印文各1枚。 │頁反面、││ │ │ │ │ │第171 頁││ │ │ │ │ │。 │├─┼────┼────┼────────┼────────────────┼────┤│六│起訴書附│林旺霄共│「陳希愛」、「陳│㈠合約書部分:「陳希愛」、「陳為│卷四第20││ │表6 (單│同犯行使│為民」、「黃世元│ 民」、「黃世元」、「林斌」、「│3 頁至第││ │元劇「驕│公務員登│」、「林斌」、「│ 徐冠宜」、「高允漢」、「徐藝紜│208 頁反││ │陽」部分│載不實文│徐冠宜」、「高允│ 」、「黃暄竣」、「林景寬」、「│面、第19││ │) │書罪,處│漢」、「徐藝紜」│ 鄭煒達」、「許瑟莨」、「陳美雪│6 頁正反││ │ │有期徒刑│、「黃暄竣」、「│ 」印文各1枚。 │面、第19││ │ │壹年。 │林景寬」、「鄭煒│㈡領據部分:「陳希愛」、「高允漢│8 頁反面││ │ │ │達」、「許瑟莨」│ 」、「許瑟莨」、「陳美雪」印文│至第201 ││ │ │ │、「陳美雪」印章│ 各1枚。 │頁 ││ │ │ │ │㈢國內出差旅費證明冊部分:「陳希│ ││ │ │ │ │ 愛」、「黃世元」、「林斌」「高│ ││ │ │ │ │ 允漢」、「陳為民」、「徐冠宜」│ ││ │ │ │ │ 、「黃暄竣」、「許瑟莨」、「陳│ ││ │ │ │ │ 美雪」、「徐藝紜」、「鄭煒達、│ ││ │ │ │ │ 「林景寬」印文各2枚。 │ │├─┼────┼────┼────────┼────────────────┼────┤│七│起訴書附│林旺霄共│「邱隆杰」、「簡│㈠合約書部分:「邱隆杰」、「簡漢│105 年度││ │表7 (元│同犯行使│漢宗」、「章家瑄│ 宗」、「章家瑄」、「黃世元」、│偵字第45││ │劇「志氣│公務員登│」、「黃世元」、│ 「張子凌」、「鄭振融」、「林豐│39號卷五││ │」部分)│載不實文│「張子凌」、「鄭│ 仁」、「孫翊修」「許瑟莨」、「│《下稱卷││ │ │書罪,處│振融」、「林豐仁│ 陳美雪」印文各1枚。 │五》第18││ │ │有期徒刑│」、「孫翊修」、│㈡國內出差旅費證明冊:「邱隆杰」│至27頁第││ │ │壹年。 │「許瑟莨」、「陳│ 印文1 枚、「章家瑄」、「黃世元│9 至13頁││ │ │ │美雪」印章 │ 」、「張子凌」、「簡漢宗」、「│、105 年││ │ │ │ │ 鄭振融」、「林豐仁」、「孫翊修│度偵字第││ │ │ │ │ 」、「許瑟莨」、「陳美雪」印文│4539號卷││ │ │ │ │ 各2 枚。 │三《下稱││ │ │ │ │㈢領據部分:「邱隆杰」、「鄭振融│卷三》第││ │ │ │ │ 」印文。 │127 頁 │├─┼────┼────┼────────┼────────────────┼────┤│八│起訴書附│林旺霄共│「張靜之」、「蔣│㈠合約書部分:「張靜之」、「蔣孟│卷五第63││ │表8(103│同犯行使│孟玲」、「李宣榕│ 玲」、「李宣榕」、「黃暄竣」、│頁反面至││ │年度「政│公務員登│」、「黃暄竣」、│ 「蕭俊良」、「陳美雪」、「許瑟│第66頁反││ │戰幹部講│載不實文│「蕭俊良」、「陳│ 莨」印文各1枚。 │面、第53││ │習教材光│書罪,處│美雪」、「許瑟莨│㈡領據部分:「張靜之」、「黃暄竣│頁、第12││ │碟」攝製│有期徒刑│」印章 │ 」印文各1枚。 │至13頁 ││ │作業部分│壹年。 │ │㈢國內出差旅費證明冊部分:「張靜│ ││ │ ) │ │ │ 之」、「蔣孟玲」、「李宣榕」、│ ││ │ │ │ │ 「黃暄竣」、「蕭俊良」、「陳美│ ││ │ │ │ │ 雪」、「許瑟莨」印文各1枚。 │ │├─┼────┼────┼────────┼────────────────┼────┤│九│起訴書附│林旺霄共│「潘奕如」、「孫│㈠合約書部分「潘奕如」、「孫國豪│本院卷第││ │表9 (單│同犯行使│國豪」、「程若微│ 」、「程若微」、「邱隆杰」「郭│52至85頁││ │元劇「幸│公務員登│」、「邱隆杰」、│ 文瀚」、「林斌」、「翁俊傑」、│、卷五第││ │福的約定│載不實文│「郭文瀚」、「林│ 「林豐仁」、「黃暄竣」、「陳旻│78頁反面││ │」部分)│書罪,處│斌」、「翁俊傑」│ 康」、「葉人愷」、「胡皓翔」、│至第79頁││ │ │有期徒刑│、「林豐仁」、「│ 「陳美雪」印文各2枚。 │、第81至││ │ │壹年。 │黃暄竣」、「陳旻│㈡領據部分:「潘奕如」、「林斌」│82頁 ││ │ │ │康」、「葉人愷」│ 、「葉人愷」、「胡皓翔」、「陳│ ││ │ │ │、「胡皓翔」、「│ 美雪」印文各1枚。 │ ││ │ │ │陳美雪」印章 │㈢國內出差旅費證明冊部分:「潘奕│ ││ │ │ │ │ 如」、「孫國豪」、「程若微」、│ ││ │ │ │ │ 「邱隆杰」「郭文瀚」、「林斌」│ ││ │ │ │ │ 、「翁俊傑」、「林豐仁」、「黃│ ││ │ │ │ │ 暄竣」、「陳旻康」、「葉人愷」│ ││ │ │ │ │ 、「胡皓翔」、「陳美雪」印文各│ ││ │ │ │ │ 1枚 。 │ │├─┼────┼────┼────────┼────────────────┼────┤│十│起訴書附│林旺霄共│「翁俊傑」、「陳│㈠合約書部分: │卷五第99││ │表10(「│同犯行使│煜穎」、「黃彥翔│「翁俊傑」、「陳煜穎」、「黃彥翔│至104 頁││ │國防部紀│公務員登│」、「徐偉倫」、│」、「徐偉倫」、「鄭茜文」、「陳│反面、第││ │念抗戰勝│載不實文│「鄭茜文」、「陳│婉甄」、「邱垂裕」、「李佳欣」、│112 至第││ │利暨臺灣│書罪,處│婉甄」、「邱垂裕│「盧泰宇」、「彭丞佑」、「吳冠群│116 頁反││ │光復七十│有期徒刑│」、「李佳欣」、│」、「楊蕙真」、「李孟學」、「李│面、第96││ │週年音樂│壹年。 │「盧泰宇」、「彭│采慧」、「賴大維」、「陳麗如」、│頁反面至││ │會」部分│ │丞佑」、「吳冠群│「郭欣佳」、「羅宏鈞」、「黃暄竣│第97頁、││ │ ) │ │」、「楊蕙真」、│」、「林豐仁」、「蕭俊良」、「陳│第111 頁││ │ │ │「李孟學」、「李│色美」印文各1枚。 │、第120 ││ │ │ │采慧」、「賴大維│㈡領據部分:「翁俊傑」、「陳婉甄│頁反面、││ │ │ │」、「陳麗如」、│」、「吳冠群」、「陳麗如」、「李│第121 頁││ │ │ │「郭欣佳」、「羅│孟學」、「陳色美」印文各1枚。 │反面 ││ │ │ │宏鈞」、「黃暄竣│㈢國內出差旅費證明冊部分:「林豐│ ││ │ │ │」、「林豐仁」、│ 仁」、「黃暄竣」印文各2枚。 │ ││ │ │ │「蕭俊良」、「陳│ │ ││ │ │ │色美」印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