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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簡字第 4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4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正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254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蔡正益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蔡正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4號卷第33頁背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正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共2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其與告訴人黃浥軒、陳春雄間之工程糾紛,竟為上開犯行,所為實屬非是,且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2人和解,以獲得告訴人2人之諒解,並參酌被告辱罵言語之內容,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元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彥碩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1949號被 告 蔡正益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00號居臺北市○○區○○街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正益因與陳春雄、黃浥軒有工程糾紛,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下午2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內,因黃浥軒提示蔡正益所開立之支票而起爭執,蔡正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櫃檯前,以「幹你娘、詐欺的」等語辱罵黃浥軒,足以貶損黃浥軒之人格及尊嚴。其後陳春雄趕到場,蔡正益又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詐騙集團、空殼公司」等語辱罵陳春雄,足以貶損陳春雄之人格及尊嚴。

二、案經黃浥軒告訴及陳春雄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蔡正益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以「幹││ │中之供述 │你娘、詐欺的、詐騙集團、││ │ │空殼公司」等語辱罵告訴人││ │ │陳春雄及黃浥軒之事實。 │├──┼───────────┼────────────┤│ 2 │證人即告訴人陳春雄、黃│全部犯罪事實。 ││ │浥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 ││ │證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其所犯2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宗 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 青 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