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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1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璟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璟妤明知自己並無真正代購物品或交付所有物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年2月18日以暱稱「林淑芬」在臉書社團「日本雜貨店」刊登訊息,詐稱代購「午後紅茶」、「知育粿子日本SIY食玩」,向告訴人李婕榕謊稱於同年3月2日即可郵寄到貨,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即向被告購買40瓶午後紅茶併贈品玩偶及12組食玩,並依被告指示,於105年2月19日,匯款新臺幣(下同)9,900元至被告所指定之黃凰釗所有,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詐得告訴人代為償還其積欠黃凰釗之款項;又指示告訴人於同月21日、23日匯款3800元、1200元至被告舅父聶民榮所有,為被告持用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帳戶內。詎被告於收受前揭匯款後,未交付其允諾出售之物品,經告訴人催討,均藉故拖延,未返還價金,告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8197號提起公訴,於106年106 年10月27日繫屬於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67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復就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再以106年度偵字第14078提起公訴,於106年12月8日以本案繫屬於本院,上開二案號起訴書記載之被告姓名年籍、犯罪時間、地點與犯罪事實,經本院審核完全相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18197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06年度偵字第14078號在卷可稽,則公訴人就本案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先後以106年度偵字第18197號、106 年度偵字第1407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分別於106年10月27日、106年12月8日繫屬於本院,乃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揭說明,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法 官 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述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啟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4078號被 告 廖璟妤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2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璟妤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經高等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9月、6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先後經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52號、99年度簡字第3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共3罪)、3月(共7罪)、6月(共2罪)、4月(共13罪)、3月確定,並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與上開執行案件(有期徒刑1年11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9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悟,明知自己並無真正代購物品或交付所有物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年2月18日以暱稱「林淑芬」在臉書社團「日本雜貨店」刊登訊息,詐稱代購「午後紅茶」、「知育粿子日本SIY食玩」,向李婕榕謊稱於同年3月2日即可郵寄到貨,致李婕榕陷於錯誤,即向廖璟妤購買40瓶午後紅茶併贈品玩偶及12組食玩,並依廖璟妤指示,於105年2月19日,匯款新臺幣(下同)9,900元至廖璟妤所指定之黃凰釗所有,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207帳戶),以此詐得李婕榕代為償還其積欠黃凰釗之款項;又指示李婕榕於同月21日、23日匯款3800元、1200元至廖璟妤之舅父聶民榮所有,為廖璟妤持用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帳戶內(下稱聶836帳戶)。詎廖璟妤於收受前揭匯款後,未交付其允諾出售之物品,經李婕榕催討,均藉故拖延,未返還價金,李婕榕始知受騙。

二、案經李婕榕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被告廖璟妤│1.被告持用聶836帳戶之網路銀行、金 ││ │之供述 │ 融卡之帳號密碼之事實。 ││ │ │2.被告不否認刊登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 │ │ 代購訊息,並與李婕榕交易,指示李││ │ │ 婕榕匯款至黃207帳戶、聶836帳戶之││ │ │ 事實。 ││ │ │3.被告收款後並未寄發貨物亦未退款之││ │ │ 事實。 ││ │ │4.被告坦承無法證明伊有足夠之現金購││ │ │ 買貨品。 │├──┼─────┼─────────────────┤│ 2│告訴人李婕│1.證明其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遭被告詐││ │榕警詢及偵│ 欺及匯款之事實。 ││ │訊中之證述│2.被告得款後屢屢遭告訴人催款,被告││ │ │ 佯稱貨已送出,屢以桃園機場罷工、││ │ │ 貨被卡在海關等理由拖延,未返還價││ │ │ 金,足認被告偵訊時辯稱係漏寄云云││ │ │ 不足採信之事實。 │├──┼─────┼─────────────────┤│ 3│證人黃凰釗│證人黃凰釗證稱:伊不認識告訴人,伊││ │警詢時之證│是在LINE APP上面委託被告代訂日本遊││ │述 │的住宿、環球影城門票、換日幣及代購││ │ │日本商品,但伊匯款總共約9萬3396元 ││ │ │後,被告均未交付代購之商品,因此伊││ │ │與被告聯絡要求退款,當時被告稱要請││ │ │朋友還伊錢,但是陸續分了很多筆交易││ │ │匯款到伊帳戶,都不是整數,伊覺甚怪││ │ │,於105年3月10日曾至派出所備案,被││ │ │告共退了7萬3436元,伊曾幫被告代買 ││ │ │狗食等語,足認被告係因未將貨品交付││ │ │證人黃凰釗而積欠證人黃凰釗款項達9 ││ │ │萬3396元,而證人黃凰釗雖曾替被告代││ │ │買物品,該物品係狗食,與本案告訴人││ │ │所購物品無關,被告殊無理由指示告訴││ │ │人將貨款匯至黃207帳戶之事實。 ││ │ │ │├──┼─────┼─────────────────┤│ 4 │臉書翻拍畫│1.被告以暱稱「林淑芬」在臉書社團「││ │面、告訴人│ 日本雜貨店」刊登訊息,詐稱代購「││ │與被告Line│ 午後紅茶」、「知育粿子日本SIY食 ││ │翻拍畫面 │ 玩」之事實。 ││ │ │2.被告指定告訴人匯款至黃207帳戶、 ││ │ │ 聶836帳戶之事實。 ││ │ │3.被告收款後經告訴人屢次催貨,並未││ │ │ 稱漏寄而係辯稱貨物已寄送,謊稱未││ │ │ 達原因之事實。 │├──┼─────┼─────────────────┤│ 5 │黃207帳戶 │證明告訴人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時間、││ │存摺影本、│金額匯款相關帳戶之事實。 ││ │聶836帳戶 │ ││ │交易明細、│ ││ │告訴人匯款│ ││ │單據 │ │└──┴─────┴─────────────────┘

二、核被告廖璟妤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各次詐欺犯行,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 國 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 雅 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告訴人│詐欺時間│詐欺手段 │匯款日期 │金額) │轉入帳戶 ││號│ │ │ │ │ │ │├─┼───┼────┼────────┼──────┼────┼─────┤│ 1│李婕榕│105年2月│以暱稱「林淑芬」│105年2月19日│ 9,900│黃207帳戶 ││ │ │18 │在臉書社團「日本│ │ │ ││ │ │ │雜貨店」刊登訊息│105年2月21日│ 3,800│聶836帳戶 ││ │ │ │,詐稱代購「午後│ │ │ ││ │ │ │紅茶」、「知育粿│105年2月23日│ 1,200│聶836帳戶 ││ │ │ │子日本SIY食玩」 │ │ │ ││ │ │ │等不實訊息,並以│ │ │ ││ │ │ │Line帳號「 │ │ │ ││ │ │ │baobao5124」與告│ │ │ ││ │ │ │訴人聯繫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