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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8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8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禎祥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禎祥為王樣動物醫院(下稱王樣醫院)之獸醫師,因對告訴人黃千力素有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街○○○ 號住處利用電腦連線網際網路,連結並登入至王樣醫院Google評論,以業主身分留言回應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使不特定人均得共聞共見,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及貶低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已於

107 年11月4 日簽訂和解協議書,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一情,有本院107 年11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和解協議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佐(見審易字卷第86頁、第89頁至第93頁及第9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附表:

┌──┬──────┬──────────────────┐│編號│日期 │內容 │├──┼──────┼──────────────────┤│ 1 │106 年9 月27│⒈「台中童綜合醫院PGY 黃千力實習醫師││ │日前1 週某時│ 恭喜您今年終於終於考上執照了,終於││ │許 │ 可以開始實習了. . . 也恭喜您今年終││ │ │ 於結婚了. . . 您的老婆是台大獸醫系││ │ │ 畢業」。 ││ │ │⒉「盜用台大李醫師以及其他醫師的名諱││ │ │ ,只敢使用匿名帳號以及VPN ,如此低││ │ │ 劣行為另人不齒」。 ││ │ │⒊「黃先生,您已經被警方抓到了就勇敢││ │ │ 承認」。 ││ │ │⒋「台中童綜合醫院黃實習醫師你的獸醫││ │ │ 老婆」等文字。 │├──┼──────┼──────────────────┤│ 2 │106 年9 月27│「您也可以諮詢上下文的黃姓前員工丈夫││ │日當週某時許│,他的太太曾經來我們醫院實習,也是按││ │ │照獸醫師法規定」 │├──┼──────┼──────────────────┤│ 3 │106 年11月20│⒈「. . . 黃千力先生你行為真的很幼稚││ │日當週某時許│ ,醫院的學妹竟然會選擇嫁給你,真的││ │ │ 是人生當中最大最大的失敗,我們在此││ │ │ 替她感到遺憾,她已經畢業一年多來不││ │ │ 敢找工作,不敢跟旁人說已經跟你結婚││ │ │ ,你知道為什麼嗎? 」 ││ │ │⒉「結婚這麼大的事情卻不敢公開,考上││ │ │ 獸醫師執照這麼令人恭喜的事情卻不敢││ │ │ 去找工作,沒辦法在臨床上執業,你都││ │ │ 沒執照這麼多年了,你老婆卻不敢找工││ │ │ 作,你知道為為麼嗎? 因為是你再害她││ │ │ ,大家都怕你們。」 ││ │ │⒊「包括你的太太以前也是依照這法條( ││ │ │ 獸醫師法) 到我們醫院學習」。 ││ │ │⒋「黃千力先生你行為真的很幼稚. ..醫││ │ │ 院的獸醫系實習生翁小姐會選擇嫁給你││ │ │ ,真的是人生最大最大最大的悲哀,你││ │ │ 知道她連結婚都不敢跟同學說嗎?嫁給 ││ │ │ 你有這麼丟臉? 你怎麼給人家幸福? 」││ │ │⒌「被你害得自己的老婆念了五年台大獸││ │ │ 醫系,好不容易通過了實習,考上了獸││ │ │ 醫師執照卻不敢找臨床工作,你知道害││ │ │ 她的人是誰嗎? 害她的人是你,不是王││ │ │ 醫師,而且你還執迷不誤一直害他。我││ │ │ 如果是她,我也覺得很丟臉,祝福你們││ │ │ 的人. . . 」 ││ │ │⒍「黃千力先生你行為為真的很幼稚,鬧││ │ │ 了一年多夠了沒? 考了七八年才考上醫││ │ │ 生執照」 ││ │ │⒎「醫院的獸醫系實習生會選擇嫁給你,││ │ │ 真的是人生最大的悲哀,我們在此替 ││ │ │ 她感到惋惜」 ││ │ │⒏「她都畢業一年多了,害她不敢找工作││ │ │ 的是你,不是王醫師,你以為你能養人││ │ │ 家一輩子不工作? 那他唸獸醫系幹嘛!?││ │ │ 」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