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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9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9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智閎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9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智閎與告訴人林邑潔為兄妹,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被告於106 年10月17日1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0 樓之住處,基於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徒手拍打告訴人所出資設置位於大廳區隔佛堂之玻璃木門,致該木門之木條脫落而損壞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