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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附民緝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 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 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被 告 黃健鵬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審訴緝字第11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健鵬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