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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祐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9

0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祐升無罪。

理 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祐升與告訴人廖星文 人係國中同學,

告訴人廖星文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12時30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街○○巷○○○○ 號1 樓處找被告之父親朱炎蓬商談並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推擠告訴人,致告訴人重心不穩,右腳撞擊附近之塑膠菜籃,受有右足踝挫傷併表淺傷口之傷害。被告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並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攤販處,以「幹你娘」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因認被告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

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以下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

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

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部分,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廖星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洪嘉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員警許恩維於偵查中之證述、現場錄音光碟1 片、現場蒐證照片2 張及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等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惟堅決否認有何傷害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告訴人於上揭時、地,向伊父親朱炎蓬索取之前售房之仲介費,伊就對告訴人說伊父親並未積欠此筆款項,伊請告訴人離開,但是告訴人並不同意,伊就打電話報警,警察來之後告訴人反而向警察說要提出告訴,當時伊舅舅劉清茂就在斜對面攤位工作,伊舅舅聽到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就過來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伊就將伊舅舅帶回去斜對面攤位,伊回到自己攤位時罵「幹你娘」,伊當時只是抒發心情,告訴人就馬上向伊說為何要罵他媽,伊轉頭面向告訴人時,告訴人馬上說為何要推他,伊就向告訴人說:「那你打我啊!」,伊實際上並未推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反面至32頁)。經查:

㈠傷害罪部分:

1告訴人廖星文固於警詢時證稱:伊於上揭時、地與被告父親商

談債務問題,當時有被告、被告母親及伊朋友洪嘉鴻一同在場,被告認為這筆債務於十幾年前就還清,所以被告認為伊是來鬧事的,但伊認為被告父親僅償還部分債務,因此伊與被告發生口角,過程中被告突然用身體衝撞推擠伊,伊閃避不及,導致伊右腳內側腳踝撞擊到被告店內的菜籃而受傷等語(見106年度偵字第19064 號卷〈下稱偵卷〉第8 至9 頁)。其於偵查中亦證稱:警察來到現場之後,被告對伊追打,伊感覺肩膀遭被告毆打,警察把伊與告訴人拉開,之後被告又衝過來雙手推伊肩膀,伊於推擠的過程中重心不穩,因此腳踝撞到菜籃而受傷,伊當時腳踝撞倒的就是偵卷第39頁所附照片中圈起來的菜籃等語(見偵卷第32至34頁、第44頁暨其反面)。末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於上揭時、地用雙手推擠伊身體,導致伊重心不穩撞倒菜籃,並造成伊右腳內側腳踝受傷,警察當時有看到伊遭被告推擠,伊於案發當天晚上在警局作筆錄時發現腳上有傷,當晚伊就去醫院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44至46頁反面)。

2惟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然查:

①證人洪嘉鴻雖於警詢時證稱:伊陪同告訴人於上揭時、地與被

告父親協商債務,但是被告突然間出手推擠衝撞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右腳撞擊菜籃而受傷等語(見偵卷第12頁暨其反面),然其於偵查中改口證稱:被告於案發時、地對告訴人推擠碰撞,告訴人有向旁邊偏一下,但是並未跌倒,伊並未看到告訴人的腳有碰撞到任何東西等語(見偵卷第32至34頁),是證人洪嘉鴻固目睹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推擠一事,然其是否有當場見聞告訴人右腳撞擊菜籃而受傷一事,實有疑義;且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告訴人被推之後並未表示腳受傷一事,案發當天晚上告訴人傳簡訊給伊說腳受傷,伊才知悉此事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暨其反面),顯見證人洪嘉鴻之所以於警詢時提及告訴人有腳受傷一事,係因告訴人於案發後告知證人洪嘉鴻此情,而非證人洪嘉鴻親眼所見。另依證人洪嘉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推擠時並未推到偵卷第39頁所附照片中圈起來的菜籃,因為上開菜籃是在路邊,但是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推擠的地點是在攤販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暨其反面),核與告訴人上開證稱:伊當時腳踝撞到偵卷第39頁所附照片中圈起來的菜籃而受傷等語,並不相符,則告訴人上開指述,是否屬實,實非無疑。

②證人即到場處理之員警許恩維於偵查中證稱:伊於上揭時、地

至現場處理被告與告訴人間糾紛,因為雙方所述是屬於民事仲介糾紛,伊有向雙方說明員警不能介入處理民事案件,伊記得現場有發生推擠,但是伊不清楚誰推擠誰,也不知道有沒有造成傷害,伊也不確定地上有無菜籃等語(見偵卷第43至44頁反面)。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不確定告訴人是推擠被告,還是推擠被告舅舅劉清茂,當時3 個人都擠在一起,並且有爭執,3 人所處位置是在攤位外面(即偵卷第39頁照片中菜籃所在位置),伊是在攤位裡面(即偵卷第39頁照片中員警所在位置),伊不確定當時被告是否同時要把告訴人和其舅舅推開,伊感覺被告當時有勸架的意味,推完之後,可能告訴人覺得是被告推他,就又吵起來,因為伊當時看的角度是在攤位裡面,有被被告擋住,所以伊看不到雙方細微的動作,但是伊不記得有其它肢體衝突,當時告訴人並未反應有受傷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第103 至105 頁)。是依證人許恩維上開證言,本院至多僅能認定被告係因告訴人與被告舅舅發生爭執,故有將雙方推開勸架之肢體動作,且其證言亦與告訴人上開指稱:被告對伊追打,伊感覺肩膀遭被告毆打,警察把伊與告訴人拉開後,被告又衝過來雙手推伊肩膀等語,顯有差異,故其證言不足資為告訴人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本院自無從依其上開證詞而認定被告於案發時確有為傷害之犯行。

③證人田屏鳳於偵查中證稱:伊是被告所在攤位隔壁的攤商,伊

於上揭時、地有聽到被告與告訴人在吵架,但是並未看到發生互相推擠的情形等語(見偵卷第45至46頁)。證人魏素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被告所在攤位正對面的攤販工作,於上揭時、地伊有看到告訴人與證人洪嘉鴻在場,被告大聲的喊說要告訴人離開,雙方有發生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至50頁)。證人劉清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被告舅舅,平常工作地點在被告所在攤位對面,伊於上揭時、地見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吵,伊就過去跟告訴人說你是在大聲什麼,被告當時將伊推離開現場,伊並未看到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推擠等語(見本院卷第105 至106 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之證言可知,渠等均未見聞被告對告訴人有為傷害之犯行,均無從作為告訴人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④查告訴人固於案發後至醫院驗傷,經診斷受有右足踝挫傷併表

淺傷口等節,此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107 年8 月3 日亞病歷字第1070803006號函暨所附告訴人病歷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分見偵卷第14頁;本院卷第63至72頁)。然證人許恩維及洪嘉鴻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告訴人當場並未表示腳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第105 頁);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

伊於案發當天晚上在警局作筆錄時,派出所副所長發現伊腳上有傷,伊於當天晚上就去醫院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顯見告訴人於案發之初並未發現自身受有傷害,則其上開傷勢是否為告訴人所述於案發當時遭被告毆打所致,實有疑義。另觀諸告訴人所述其右腳撞擊之菜籃1 只(見偵卷第39頁),上開菜籃為一般塑膠材質,其上並未有任何尖銳物品或堅硬質地,且依證人許恩維及洪嘉鴻上開證言可知,被告與告訴人間雖有發生肢體碰觸,然告訴人並未跌倒,顯見告訴人所受力道不大,衡諸常情,縱使告訴人之右腳踝確係因被告之推擠而撞擊至上開菜籃,是否有可能導致上開傷勢,亦有疑問。

㈡公然侮辱罪部分:

1被告於上揭時、地,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攤販

處,語出「幹你娘」等字眼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星文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到場處理之員警許恩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分見偵卷第6 至7 頁、第32至34頁、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43至46頁反面、第102 至105 頁),並有本院就現場錄音光碟製作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4至82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合先敘明。

2惟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指以

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等,非指明具體事實而對他人為抽象之侮謾、辱罵等表示輕蔑之舉動,而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評價。又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 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被害人因他人之言語表達,而在精神上、心理上主觀感受之難堪或不快,故被害人縱因行為人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但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否則任何言語內容均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此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是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低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而在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時,應參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內容,比對前後語意脈絡、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而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或被害人主觀感受,即率爾論斷。然查:

①觀諸附表所示案發當日被告、被告父母、被告舅舅及告訴人爭

執之前後應答脈絡可知,本案案發之緣由,乃因告訴人要求被告父親償還10多年前所積欠之買賣房屋仲介費,被告父親向告訴人表示業已付清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仲介費,然告訴人堅持上開仲介費總額應係38萬元,故被告父親仍積欠28萬元,雙方就此爭論不下,被告要求告訴人提出契約書以證明其所述屬實,但告訴人當場表示並未攜帶合約書,被告因此向告訴人表示雙方就此一債務糾紛以訴訟途徑解決,被告同時報警且要求告訴人離開,然告訴人堅持不願離開,雙方因此發生爭吵,告訴人對被告表示「…三小啦」等語,被告並向告訴人說:「幹你娘,出去啦。」等語,是被告辱罵「幹你娘」等用語,雖有粗鄙不雅之意,然此當係因被告屢屢要求告訴人提出被告父親積欠仲介費之相關證據,告訴人無法提出,且被告業已要求告訴人離開其所經營之攤位,告訴人待警方到場後仍不願離開,故被告口出「幹你娘,出去啦。」等語,顯見被告係在忍無可忍情形下而為一時情緒之發洩,其目的仍是要求告訴人離開攤位,究非出於惡意謾罵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②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問:雙方就上開房屋買賣

仲介契約是否仍存在,是否可提供給本院?是否就上開買賣契約已經提告?)目前還沒有提告,契約的部分21世紀安和路敦南和平店老闆劉明義還在找,但是還沒有找到。」、「(問:既然你契約至今仍未尋獲,如何能確定被告之父親有欠你仲介費28萬元?)成交金額是被告父親說實拿1000萬,但是合約部分目前還沒有找到。」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足徵告訴人當時確實並無任何被告父親積欠其仲介費用之客觀證據,是依本案事發之前因後果,被告所為之用字或使告訴人感受難堪或不快,然事出有因,依社會上一般通念客觀觀察,被告係針對告訴人於毫無任何客觀證據下向其父親索取債務,且其要求告訴人離開,但告訴人仍不願離開之舉動而為上開情緒表達,並非就不存在之事實無端恣意謾罵,此情尚不足以對告訴人之客觀人格評價造成影響侵害,自難認被告有侵害告訴人人格之情事。從而,被告對告訴人辱罵,尚難認其主觀上具公然侮辱之犯意,亦無從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因而受有貶損,尚與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未合。綜上所陳,公訴意旨所舉被告涉犯刑法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之前開事證,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被告涉有上開犯行之確信,本院認以現有證據尚無法形成被告為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之有罪確信心證,其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起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周尚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附表:

┌──────┬──────────────────────────┬───────────┐│時間 │對話內容 │出處 │├──────┼──────────────────────────┼───────────┤│106 年5 月12│被告母親:利息較輕不會算。 │勘驗筆錄1 份(見本院卷││日12時30分許│告訴人:嘿。 │第74至82頁) ││ │被告母親:借錢來滾利息,不划算,來收房租比較快。 │ ││ │告訴人:沒有,我今天來是有事情要跟你們商量。 │ ││ │被告母親:什麼事情來,好。 │ ││ │告訴人:今天來主要是要處理一些事情啦,就是當初我幫你│ ││ │ 們賣房子是不是朱伯父,朱伯父講說他實拿1000萬│ ││ │ ,伯父在那邊。 │ ││ │被告母親:什麼事情? │ ││ │告訴人:伯父,好久不見。 │ ││ │被告父親:現在是怎麼樣? │ ││ │被 告:契約拿過來啦。 │ ││ │告訴人:沒有,當初我們賣房子的時候,你記不記得你說要│ ││ │ 實拿1000萬,然後後來我不是賣了1038萬,後來你│ ││ │ 給我10萬而已。 │ ││ │被告父親:1038萬是你。 │ ││ │告訴人:你先聽我講,伯父,朱義雄說你有拿第二次錢給我│ ││ │ ,我根本沒有這件事情啊,後來你只給我10萬而已│ ││ │ 。 │ ││ │被告父親:我問你說這間房子你賣,你要跟我拿多少,你說│ ││ │ 拿10萬。 │ ││ │告訴人:沒啦,之前意思是說,你要實拿1000萬,你知不知│ ││ │ 道後來28萬我貼給公司,你知道嗎。 │ ││ │被告父親:你跟我說你抽多少。 │ ││ │告訴人:後來28萬我賠給公司你知道嗎? │ ││ │被 告:星文,房子給你賣,那個是因為你是我同學。 │ ││ │被告父親:那10年前的事情,你現在跟我翻舊帳,沒意思,│ ││ │ 我跟你講說廖星文這間房子你賣,你要跟我拿多│ ││ │ 少,你跟我說10萬就好。 │ ││ │告訴人:沒有,10萬是伯父你說的,我說1000萬,你實拿38│ ││ │ 萬,我報回公司,跟公司拆帳。 │ ││ │被告父親:沒啦,你跟我說。 │ ││ │告訴人:沒有這樣啦。 │ ││ │被告父親:你跟我說。 │ ││ │告訴人:朱義雄昨天在手機上面傳說你有給我第二次錢,根│ ││ │ 本也沒有這回事啊。 │ ││ │被告父親:沒有第二次錢。 │ ││ │被 告:有嗎? │ ││ │告訴人:你怎麼會沒有講。 │ ││ │被 告:一下子問我十幾年前的事情。 │ ││ │告訴人:我上面都還留著,你上面有寫第二次。 │ ││ │被 告:那你合約書拿出來。 │ ││ │告訴人:好啊,我合約書現在沒有帶出來,我拿過來。 │ ││ │被告母親:…當作這樣錢給你了。 │ ││ │被告父親:你跟我說賣這間房子拿10萬,我才會給你10萬。│ ││ │告訴人:你知不知道,你看,伯父你看啦,沒有在開玩笑。│ ││ │被告父親:你現在是為何會說這個? │ ││ │告訴人:我那時候業績多好,我每個月業績都第一啦,就是│ ││ │ 因為這件事情,我被同事笑,笑到現在你知道嗎?│ ││ │ 說1000萬,我只收10萬塊服務費。 │ ││ │被 告:報警了厚。 │ ││ │告訴人:好,報警報警。 │ ││ │被告母親:這那麼久了,你不能又來跟我們吵。 │ ││ │告訴人:我白紙黑字都有寫清楚,我們就走法院詐欺啊,朱│ ││ │ 義雄他堅持要報警,我就提告啊。 │ ││ │被 告:去告啊去告啊。 │ ││ │被告母親:那那麼久了,不是啦,弟弟啊。 │ ││ │告訴人:是他要報警的。 │ ││ │被告母親:那沒有意思啦,那麼久了,你也不要這樣。 │ ││ │被告父親:那10年前的事情。 │ ││ │告訴人:沒有,我意思是說,差28萬,我現在也是很有誠意│ ││ │ 來講說,伯父你可不可以再多給我多少。 │ ││ │被告父親:你跟他有債務糾紛? │ ││ │告訴人:蛤? │ ││ │被告父親:你跟他有債務糾紛? │ ││ │告訴人:有,之前有差他4000塊,然後他說6000塊啦,那是│ ││ │ 我故意不還他的,因為我賭爛這一件事情。 │ ││ │被告父親:你沒有意思,你跟我說要10萬元的佣金就好。 │ ││ │告訴人:嘿。 │ ││ │被告父親:你自己這樣說。 │ ││ │告訴人:沒有,那是你跟我說,後來。 │ ││ │被告父親:什麼我講。 │ ││ │告訴人:然後我叫朱義雄跟朱嘉雄去跟伯父講,因為我才拿│ ││ │ 10萬塊,應該要給我38萬,然後,你就說。 │ ││ │朱祐升:廖星文,一個是我爸,一個是我同學。 │ ││ │告訴人:你就推說找你爸講。 │ ││ │被 告:買賣房子,從頭到尾我有插過手嗎? │ ││ │告訴人:有。 │ ││ │被 告:我沒有插過手啊。 │ ││ │告訴人:我跟你講說,請你幫忙幫我跟你爸再要求。 │ ││ │被 告:你不會太誇張了,十幾年的東西。 │ ││ │告訴人:不會啊,剛好而已。 │ ││ │被 告:現在是怎麼樣,什麼是剛好而已。 │ ││ │被告父親:要拿多少,之前就要講好。 │ ││ │告訴人:沒有,朱義雄我有拜託說,叫你跟朱嘉雄去跟伯父│ ││ │ 要,結果他都沒有做動作啊。 │ ││ │被 告:太誇張了。 │ ││ │告訴人:他就推給伯父說是你在處理的。 │ ││ │被告父親:你要拿,你賣的房子是跟我說的,不是他的房子│ ││ │ ,你要跟我講,你叫他來跟我說是。 │ ││ │告訴人:對啊對啊,那我也跟你講過好幾次,你也都不同意│ ││ │ 啊。 │ ││ │被告父親:什麼我不同意。 │ ││ │告訴人:我也好幾次,後來才勉強簽約。 │ ││ │被告父親:你這個人。 │ ││ │告訴人:真的啦。 │ ││ │被告父親:你幫我們賣這間房子,要10萬佣金就好,我們就│ ││ │ 10萬元給你了啊。你賣多少,錢是我的。 │ ││ │告訴人:沒有,你實拿1000啊,你當初說好是實拿1000。 │ ││ │被告父親:哪有實拿1000萬。 │ ││ │告訴人:我幫你賣1038萬,38萬應該是給我的。 │ ││ │被告父親:剛開始是900萬,後來一年兩年。 │ ││ │告訴人:沒關係啦,既然你兒子報警了,我們就不用再多說│ ││ │ 了。 │ ││ │被告父親:爭執啊。 │ ││ │告訴人:對啊,我都還客客氣氣,他一來就要報警,那沒關│ ││ │ 係,那就我們做筆錄再說。 │ ││ │被告父親:啊你不夠意思,我10年前的事情,你現在才在翻│ ││ │ 舊帳。 │ ││ │被 告:你的為人,全國中同學,風評是怎麼樣,你來,我│ ││ │ 不報警是要幹嘛。 │ ││ │告訴人:我今天有帶人來砸店來怎麼樣嗎,沒有嘛。 │ ││ │被 告:我管你砸不砸店,你出現。 │ ││ │告訴人:我來溝通的。 │ ││ │被 告:你溝通什麼。 │ ││ │告訴人:我來溝通,你是來跟我吵架的。 │ ││ │被 告:你溝通什麼。 │ ││ │告訴人:你是來跟我吵架的是不是。 │ ││ │被 告:你溝通什麼,你溝通什麼啦,溝通什麼? │ ││ │告訴人:溝通後面的28萬啊。 │ ││ │被 告:28萬,什麼28萬? │ ││ │告訴人:你們家還欠我28萬, │ ││ │被 告:誰欠你28萬啦。 │ ││ │告訴人:你爸爸。 │ ││ │被 告:誰欠你28萬? │ ││ │告訴人:你爸爸,你爸爸,你爸爸。 │ ││ │被 告:你有沒有搞清楚,誰欠你28萬? │ ││ │告訴人:你爸爸,你爸爸欠我28萬。 │ ││ │被 告:有沒有很好笑。 │ ││ │告訴人:你爸爸欠我28萬。 │ ││ │被 告:欠,誰欠你28萬,真的是笑死人了,天大的笑話。│ ││ │ 這邊要做生意的地方,出去,出去,出去。 │ ││ │被告父親:廖星文,你沒有意思啦。 │ ││ │被 告:這個太誇張了啦。 │ ││ │告訴人:我不出去,你們能拿我怎麼樣啦。 │ ││ │被告父親:如果有糾紛,三個月五個月你就要講清楚,十幾│ ││ │ 年的事情你現在才講。 │ ││ │告訴人:沒有啦,那個事情我一直記在心裡啦。 │ ││ │ 是朱義雄先對我這個樣子,我才會來算啦。 │ ││ │被 告:我對你什麼樣子,我對你什麼樣子。 │ ││ │告訴人:才會來算這個啦。 │ ││ │被 告:我對你什麼樣子,國中到現在我對你什麼樣子,我│ ││ │ 哪一點有對不起你,國中到現在我那一點有對不起│ ││ │ 你? │ ││ │告訴人:你現在的態度就對不起我了啦。 │ ││ │被 告:我態度對不起你? │ ││ │告訴人:我來好好講,你那麼大小聲幹嘛? │ ││ │被 告:那你對我們國中同學的態度是什麼? │ ││ │告訴人:其他的事,那是我跟其他同學的事,不用你插手,│ ││ │ 我都已經跟他們協調好了,這不用你多事。 │ ││ │被 告:太扯了,你真的太誇張了啦。 │ ││ │被告母親:大家講甘願的,都講了。 │ ││ │告訴人:沒有啦,那時候是跟伯父講好,他實拿1000萬,38│ ││ │ 萬要給我拿回去當服務費的。 │ ││ │被告母親:沒有啦,沒有啦。 │ ││ │被 告:後來我的能力,我賣超過1000萬啊,那1038萬,38│ ││ │ 萬要給我們啊,伯父只給我10萬而已啊,對不對。│ ││ │被告父親:你哪根筋不對? │ ││ │告訴人:我沒有不對。 │ ││ │被告父親:已經10年後了。 │ ││ │告訴人:我沒有不對啊,我沒有不對勁啊,我是就事論事啊│ ││ │ 。 │ ││ │被告父親:什麼就事論事。 │ ││ │告訴人:我就事論事,因為朱義雄這樣對我,我就就事論事│ ││ │ 啊。 │ ││ │被 告:我這樣對你。 │ ││ │告訴人:對啊。 │ ││ │被 告:等警察來啦, │ ││ │被告父親:你跟他是跟他,賣房子是跟我。 │ ││ │告訴人:對啊,這是兩件事嘛,可是我現在要先處理伯父這│ ││ │ 邊我們看怎麼樣嘛。 │ ││ │被 告:不要跟他講,大家法院見嘛,反正這邊講講不清楚│ ││ │ ,你講你的,我講我的,我就法院見,這樣最公平│ ││ │ 嘛,法官判嘛,好不好。法官判我要給你多少就給│ ││ │ 你多少,你要給我們多少就給我們多少,法官判嘛│ ││ │ 。 │ ││ │告訴人:判也只有可能,要判你們要賠給我,我不可能一毛│ ││ │ ,不可能關我的事啦。 │ ││ │被 告:那是你在說,那就法院見嘛。 │ ││ │告訴人:那是你這樣說嘛,你要硬拗嘛。 │ ││ │ 對,你都說不關你的事,你在那邊插什麼嘴啊。 │ ││ │被 告:什麼不關我的事,我插什麼嘴,這也太扯了。 │ ││ │告訴人:我來找你爸也是客客氣氣,你不必要這樣子啦。 │ ││ │被 告:當初賣房子,房子給你賣,三天兩頭,跟我爸說多│ ││ │ 少錢,你要成交,是不是降價給你成交。 │ ││ │告訴人:哪有降價,那是你爸股票說漲到9000點以後,要收│ ││ │ 回來不賣,你記不記得,有一陣子沒賣。 │ ││ │被 告:那房子給你賣是我求你給你賣的嗎? │ ││ │告訴人:你不能這樣子講啊,那我們有簽合約啊,對不對,│ ││ │ 那有簽合約,表示你爸願意給我。 │ ││ │被 告:合約拿來啊,都已經給你錢了,都已經結清了。 │ ││ │告訴人:我到法院就會拿出來。 │ ││ │被 告:你自己去拿,法院見嘛,你不要在這邊講, │ ││ │告訴人:那是你一直在那邊講。 │ ││ │被 告:這邊講又沒有錄音,又沒有書記官,我們就法院見│ ││ │ 就好了。 │ ││ │告訴人:當初伯父,我們本來就講好說,我有問你你要賣多│ ││ │ 少,你跟我講說你要實拿1000萬,對不對? │ ││ │被告父親:我沒有講說實拿1000萬。 │ ││ │告訴人:有啦。 │ ││ │被告父親:我賣多少。 │ ││ │告訴人:我在合約書上都有註明。 │ ││ │被告父親:你賣多少錢的房子,我就拿多少,你佣金多少我│ ││ │ 給你多少。 │ ││ │告訴人:可是我跟你講,正常。 │ ││ │被告父親:你跟我說要拿10萬元就好。 │ ││ │告訴人:伯父,你聽我講一句,你先冷靜聽我講一下,正常│ ││ │ 來講依成交價,賣方屋主要給服務費4 %,買方,│ ││ │ 給你買房子的,2 %,總共6 %,你給我10萬塊不│ ││ │ 到1 %,你要給我4%。 │ ││ │被告父親:10年前你怎麼不講話,現在10年後你才講話。 │ ││ │告訴人:那時候,不是這樣講啦,那時候是後來我跟朱義雄│ ││ │ 有一些問題,所以我才想來講清楚。 │ ││ │被 告:當初我跟你什麼問題? │ ││ │被告父親:當初是說,我想說,你們同學,我才問說我這間│ ││ │ 房子賣,你佣金要拿多少,你說10萬就好。 │ ││ │告訴人:沒有,那時候是說你要實拿1000。 │ ││ │被告父親:我哪有說要實拿多少,啊不知道賣多少錢,要怎│ ││ │ 麼實拿多少。 │ ││ │告訴人:實拿1000,公司原本不要做這筆買賣,不要讓我成│ ││ │ 交你知不知道。 │ ││ │被告父親:你最好,最好。 │ ││ │告訴人:那是我在那邊擋,我說沒關係,店長,讓我成交,│ ││ │ 這自己同學,然後後來公司要跟我算28萬,我賠給│ ││ │ 公司28萬,你知道嗎? │ ││ │被告父親:話說回來,當初你如果不給我賣,我現在增值更│ ││ │ 多啦。 │ ││ │告訴人:話不能這樣講,誰知道哪時候房價會漲。 │ ││ │被告父親:對啊,你就講那些。 │ ││ │告訴人:誰知道房價哪時候會漲哪時候會跌。 │ ││ │被告父親:你講那些。 │ ││ │告訴人:這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啊,對不對。當初我幫你賣│ ││ │ 1000萬,你說要1000萬,我還幫你超賣38萬,那是│ ││ │ 我的能力,那我要拿38萬,那也是我應該要拿的錢│ ││ │ 。 │ ││ │被告父親:我跟你說,當初我也是馬馬虎虎啦,頂樓增蓋那│ ││ │ 個你說沒有產權,那個我買來還是照坪數買的啦│ ││ │ 。 │ ││ │告訴人:沒關係啦,我們就客客氣氣講啦,我不是來找你們│ ││ │ 吵架,也不是。 │ ││ │被告父親:對啊,我也沒有跟你吵架啊,我還是照坪數買的│ ││ │ 。 │ ││ │告訴人:有時候都會有情緒在啦。 │ ││ │被告父親:要不然慶慶菜菜(臺語:意指隨便)啦。 │ ││ │告訴人:每個人都會有每個人的情緒啦,我原本打算踏進來│ ││ │ 你們這邊找到你們,我就是要輕聲細語跟你們講,│ ││ │ 不是來這邊吵架,也不是來這邊鬧事。 │ ││ │被 告:來要錢就不對了。 │ ││ │被告父親:你10年前10年後要來跟我要錢就不對了。 │ ││ │被 告:你的出發點。 │ ││ │告訴人:可是你們那時候就不給我了啊。 │ ││ │被告父親:你有講就要錢嗎? │ ││ │告訴人:怎麼沒有。 │ ││ │被告父親:10萬塊不是給你了嗎?怎麼會,奇怪。不是講好│ ││ │ 一戶10萬塊佣金,好,我10萬塊給你,就沒事了│ ││ │ 。 │ ││ │告訴人:沒有,當初說好你實拿1000,後來我成交1038萬,│ ││ │ 你38萬應該要給我,你只給我10萬,所以你還差我│ ││ │ 28萬,是這樣子。 │ ││ │被告父親:沒有,你沒有這樣講啦。 │ ││ │被 告:28要給也是給你們公司啊,怎麼可能給你,對不對│ ││ │ ,是不是,自己想一想。 │ ││ │告訴人:那個後面再來講,還沒有到那麼深奧的問題。 │ ││ │被 告:反正就法院。 │ ││ │告訴人:前面的先處理啦。 │ ││ │被 告:反正就法院嘛,我不會跟你處理的,就法院,今天│ ││ │ 你是我啦。 │ ││ │告訴人:好啦,你趕快報警,叫他快點來啦。 │ ││ │被 告:我十幾年前去你家要這筆錢,你會做什麼動作啦,│ ││ │ 報警啊,對不對,會不會太扯。 │ ││ │告訴人:不會啊,我覺得你報警也剛好而已啊,我也不怕啊│ ││ │ 。 │ ││ │被 告:你的作法會不會太扯,你是想錢想瘋了嗎?這些舊│ ││ │ 招數拿出來騙大家,真的是,跟你同班真的是蠻後│ ││ │ 悔的。 │ ││ │告訴人:這樣伯父你怎麼想,我們講重點就好了,你現在怎│ ││ │ 麼想? │ ││ │被告父親:啊我錢給你了,又要拿什麼。 │ ││ │告訴人:哈哈哈。 │ ││ │被 告:不要跟他講了。 │ ││ │被告父親:我錢沒有給你,你會10年以後再來跟我要錢?有│ ││ │ 那麼好的事情?這筆買賣完了,交屋錢就要清楚│ ││ │ 了。 │ ││ │告訴人:沒有,誰欠誰多少,那個都可以追啊,那個沒有什│ ││ │ 麼。 │ ││ │被告父親:那你要跟我追200萬300萬,我也要給你200萬300│ ││ │ 萬? │ ││ │告訴人:我有憑有據,有白紙黑字寫清楚的東西,我才敢來│ ││ │ 找你啊,對不對。 │ ││ │被告父親:你這樣沒意思啦,坑人家不好意思。 │ ││ │告訴人:朱義雄你再打一通電話啦,報警啦,我們也趕時間│ ││ │ 要走啦。 │ ││ │被告父親:交屋,雙方,買方賣方跟你。 │ ││ │告訴人:嘿。 │ ││ │被告父親:你交屋的時候。 │ ││ │告訴人:簽約的時候是伯母跟朱義雄去,你沒有去,朱義雄│ ││ │ 又莫名其妙,昨天說我爸第二次給你多少錢,伯父│ ││ │ 根本沒有給我第二次錢,只有給我10萬塊而已。 │ ││ │被 告:一下子十幾年前的記憶,我的記憶就是到這邊而已│ ││ │ ,有辦法馬上一分一毫完全呈現當時的記憶出來嗎│ ││ │ ? │ ││ │告訴人:那你這樣就模糊焦點了啊,其他同學,你這樣講下│ ││ │ 去,人家會覺得說,幹,我是不是收了第二筆錢,│ ││ │ 然後我只講第一次。 │ ││ │被 告:那我可以澄清啊,我可以在上面澄清啊。 │ ││ │告訴人:話不能亂說啦,說實在真的啦。警察來了。 │ ││ │員警許恩維:報案? │ ││ │告訴人:這邊這邊,他報案。 │ ││ │被 告:這個是我以前國中同學,十幾年前幫我們賣掉房子│ ││ │ ,他以前作仲介。 │ ││ │員警許恩維:對。 │ ││ │被 告:那有佣金的部分,已經給他了,現在已經十幾年後│ ││ │ 了,他跟我們要說有差的佣金。 │ ││ │告訴人:沒有啦,現在,朱義雄我講啦。現在就是我要準備│ ││ │ 提告那個詐欺。 │ ││ │員警許恩維:什麼詐欺? │ ││ │告訴人:就是服務費方面,因為我賣房子,我幫他們賣掉房│ ││ │ 子,那服務費。 │ ││ │被告母親:你來亂主人,亂來。 │ ││ │告訴人:他只給我10萬,總共應該是38萬,還欠我28萬,到│ ││ │ 現在。 │ ││ │被告母親:他沒良心。 │ ││ │告訴人:9年10年還不還我。 │ ││ │員警許恩維:你們那時候有沒有寫? │ ││ │告訴人:有啊,我有白紙黑字,我就是有我才會來。 │ ││ │員警許恩維:我跟你講我跟你講,那個,你們有白紙黑字。│ ││ │告訴人:寫好的,可是他們沒有給我正確的金額。 │ ││ │員警許恩維:這樣寫好的,這樣是屬於民事上的糾紛,因為│ ││ │ 你們那個白紙黑字寫好的,你有正確。 │ ││ │告訴人:嘿。 │ ││ │員警許恩維:那我跟你講,你現在如果你想要對他們提告,│ ││ │ 你要到法院民事庭。 │ ││ │告訴人:可是我要對方的資料,我沒有資料啊,我沒有沒有│ ││ │ ,我提告,我知道他姓朱,這個是我同學朱義雄,│ ││ │ 可是我沒有他的出生年月日,那你可不可以幫我調│ ││ │ 一下。 │ ││ │員警許恩維:我不可能啊,不可能啊,我不能幫你要這個。│ ││ │告訴人:那這個。 │ ││ │被告母親:少年ㄟ,你要錢要有一個良心,夭壽喔。 │ ││ │告訴人:我算很有良心了。 │ ││ │被 告:就帶他去備案就好了。 │ ││ │被告母親:你對天對得過去,夭壽喔,這種人。 │ ││ │告訴人:詐欺不是刑事案件嗎,你們會處理啊,這不是告訴│ ││ │ 乃論。 │ ││ │員警許恩維:因為詐欺,你這個,你們這樣算是民事糾紛,│ ││ │ 對啊。 │ ││ │告訴人:可是我堅持要提詐欺呢。 │ ││ │員警許恩維:堅持要。 │ ││ │告訴人:嘿啊。 │ ││ │員警許恩維:就是之後如果有誣告,你也要自己。 │ ││ │告訴人:好,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那你先抄一下雙方資料│ ││ │ ,我身分證先給你。 │ ││ │被告母親:夭壽,這個少年,叫他不要這邊亂。 │ ││ │被 告:你可以先帶他回派出所辦,這邊要做生意,就法院│ ││ │ 見就好。 │ ││ │被告母親:你真亂來。 │ ││ │告訴人:來,我身分證,我身分證,你抄一下他們的,我就│ ││ │ 正式,等一下到你們派出所做筆錄。我手機號碼給│ ││ │ 你,等一下我們就直接回去了,我今天不會去,到│ ││ │ 最後看明天怎麼樣。你們派出所是在哪邊? │ ││ │員警許恩維:信義安和。 │ ││ │告訴人:信義跟安和路口,喔,隔壁是消防局那個? │ ││ │員警許恩維:對。 │ ││ │告訴人:好,那你要幫我抄一下他們的資料,這樣到時候你│ ││ │ 才能請他來做筆錄喔。可以不用錄了。 │ ││ │員警許恩維:先生。 │ ││ │告訴人:嘿。 │ ││ │員警許恩維:我其實跟你講,就是你們這個是屬於民事糾紛│ ││ │ ,你這樣提告詐欺,我們真的很難幫你受理。│ ││ │被告舅舅:沒錢可以來討錢的喔。 │ ││ │被 告:不要跟他講,不要跟他講,不要跟他講,我們就法│ ││ │ 院見就好了。 │ ││ │告訴人:你現在大小聲什麼意思? │ ││ │被告母親:大小聲什麼。 │ ││ │被告舅舅:我大聲小聲什麼。 │ ││ │告訴人:你大小聲什麼,你現在要幹嘛?你現在要幹嘛? │ ││ │被告舅舅:你是怎樣。 │ ││ │告訴人:你現在要幹嘛? │ ││ │被告舅舅:你是怎樣。 │ ││ │(第17分13秒至14秒間,出現2個聲響) │ ││ │員警許恩維:我來這裡處理了,不要不要。 │ ││ │告訴人:你幹嘛拉我啊,你幹嘛拉我,三小啦。 │ ││ │員警許恩維:先生。 │ ││ │告訴人:幹嘛拉我啦。 │ ││ │被告母親:不要在那邊吵。 │ ││ │告訴人:幹嘛拉我啦。 │ ││ │員警許恩維:先生。 │ ││ │告訴人:你幹嘛,幹嘛拉我啦。 │ ││ │員警許恩維:先生。 │ ││ │被 告:快點打。 │ ││ │告訴人:你幹嘛拉我。 │ ││ │被 告:快點打。 │ ││ │告訴人:你幹嘛拉我。 │ ││ │員警許恩維:先生,我已經在處理了,不好意思,你們可以│ ││ │ 火氣不要那麼大嗎? │ ││ │被 告:快點打,快點打。 │ ││ │員警許恩維:那你們報警幹嘛,我來處理了,你們還這樣。│ ││ │告訴人:他先動手的啊。 │ ││ │員警許恩維:對啊,那我來處理了,你們就不要,你們就不│ ││ │ 要。 │ ││ │告訴人:先動手幹嘛。 │ ││ │被 告:出去啦。 │ ││ │告訴人:不出去啦,你再罵一次啦。 │ ││ │被告舅舅:在那吵。 │ ││ │被 告:幹你娘,出去啦。(17:39) │ ││ │告訴人:你罵什麼啦,你再罵一次啦。 │ ││ │被 告:怎樣啦。 │ ││ │告訴人:你在罵什麼,再罵一次啦。 │ ││ │被 告:出去啦。 │ ││ │告訴人:你再罵一次啦。 │ ││ │被 告:忍耐是有極限的我跟你講。 │ ││ │告訴人:你再罵。 │ ││ │員警許恩維:先生。 │ ││ │告訴人:你罵我什麼啦,你罵我三字經耶,你罵我什麼,我│ ││ │ 有錄音啦。 │ ││ │被 告:好啦,錄音啦,出去啦。 │ ││ │告訴人:你罵我什麼,我順便提告你啦。 │ ││ │被 告:出去啦,這邊菜市場啦。 │ ││ │員警許恩維:先生,麻煩小聲一點。 │ ││ │告訴人:你大小聲有用是不是啊,你在製造問題是不是啊,│ ││ │ 我都有錄音啦。 │ ││ │被告舅舅:你盡量錄音啦。 │ ││ │告訴人:來啊,你來啊。 │ ││ │被告母親:盡量錄沒關係啦。 │ ││ │告訴人:要來一起來講啦,要喬一起來喬。 │ ││ │被 告:法院見。 │ ││ │員警許恩維:好了。 │ ││ │告訴人:不要倚老賣老啦,你不要倚老賣老了啦,來啊,來│ ││ │ 打我啊,等你啦。 │ ││ │被告母親:好啦,你沒有比較好啦。 │ ││ │員警許恩維:你的手機是? │ ││ │告訴人:0000000000。 │ ││ │員警許恩維:好,那你要提告的話,你就直接到我們派出所│ ││ │ ,對啊,你要提告就直接去我們派出所。 │ │└──────┴──────────────────────────┴───────────┘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