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家媛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黃毓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49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14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陳詩風係告訴人謝明珠之夫,而被告謝明珠明知陳詩風係有配偶之人,被告竟基於和誘、相姦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26日起至同年7月27日止,在新北市新店區唯愛汽車旅館、新北市中和區探索汽車旅館、臺北市西門町101S精品旅店等處,與陳詩風發生如附表所示之姦淫行為14次(陳詩風涉犯通姦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於同年8月1日經告訴人追問後,陳詩風始向告訴人坦承與被告外遇及被告和誘其脫離家庭之情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第240條第2項(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第240條第1項)之和誘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揭所涉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第240條第2項之和誘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年9月27日具狀撤回上開刑法第239後段之相姦罪及第240條第2項和誘罪之告訴,並有107年9月27日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上開被訴相姦罪、和誘罪部分,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雯、陳映蓁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珮儒、陳盈錦、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附表:
┌──┬──────┬──────┐│編號│性交行為時間│性交行為地點│├──┼──────┼──────┤│ 1 │106年3月26日│新北市新店區││ │ │唯愛汽車旅館│├──┼──────┼──────┤│ 2 │106年3月30日│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3 │106年4月6日 │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4 │106年4月8日 │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5 │106年4月13日│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6 │106年4月24日│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7 │106年4月25日│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8 │106年5月2日 │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9 │106年5月9日 │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10 │106年5月15日│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11 │106年5月22日│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12 │106年5月25日│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13 │106年5月29日│新北市中和區││ │ │探索汽車旅館│├──┼──────┼──────┤│ 14 │106年7月27日│臺北市西門町││ │ │101S精品旅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