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淑琴
江肇堂共 同選任辯護人 葉慶元律師
鄭雅玲律師法典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明雄選任辯護人 葉慶元律師
鄭雅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828號、第2123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楊淑琴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江肇堂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法典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因其工廠之負責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製造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因其工廠之負責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法典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因楊淑琴、江肇堂之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法典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法典公司)及艾菲蔻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艾菲蔻絲公司,另行簽結)均址設新北市○○區○○路○○○號5樓,登記負責人為李明雄(另為不起訴處分),而楊淑琴、江肇堂為前揭2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暨工廠負責人,由楊淑琴負責化粧品類產品研發及生產製造,職稱為副總經理;江肇堂負責對外招攬通路廠商並兼顧產品生產製造,職稱為總經理,竟有為下列行為:
(一)楊淑琴、江肇堂因考量原裝進口成本及為增加消費者對產品信賴並提升銷量等因素,竟共同基於意圖欺騙消費者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及表示進而販賣該虛偽標記及表示之商品、業務登載不實及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間起至106 年6月間止,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品牌「黎得芳」、「雅姿麗」、「艾菲蔻兒」之產品均係自行在臺灣之前揭公司地址製造,並非係法國製造及原裝進口,該產品製成係由公司生產管理人員林志杰(另為緩起訴處分)向臺灣供應商購買化粧品原料後,自行由作業人員鍾建文( 另為緩起訴處分) 調製配方比例混合製成,竟仍於該等產品外包裝中文仿單裝印為製造廠為STYLECOS
MO INTERNATIONAL FRANCE S. A.,或製造廠地址為142 R
UE de RIVOLI 00000 PARIS FRANCE 所示之文字,並以品牌前標記「法國黎得芳」、「法國雅姿麗」、「法國艾菲蔻兒」以標榜為法國製造並經原裝進口等不實事項,且銷售至各大通路商如屈臣氏、康是美、寶雅及富邦MOMO網路購物平台等,使消費者誤信為法國產製之進口產品而購買,足以生損害於不特定消費者。
(二)楊淑琴、江肇堂均明知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下稱含藥化粧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渠等竟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於100年間起至106年6月間止,製造如附表一編號3、12、13、19、20、22、27、28、31、32、39及附表二編號1、3、5、6、8、9、10、
13、14含藥成分之化粧品,並銷售前揭產品至前揭通路等處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牟利。
(三)楊淑琴、江肇堂另明知附表一、二所製造之產品保存期限將屆至,不可再使用,惟因不甘存貨損失,竟共同基於意圖詐欺消費者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業務上登載不實及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間起,在新北市○○區○○路○○○號5樓,接續對公司內庫存或通路商退回之期限將屆之前揭產品,指示鍾建文、林志杰及由林志杰告以林孔淵,以清潔劑、去漬油塗銷原本 之保存期限,再重新噴印並延長原有效期限1 年不等之有效期限之標示,而就該產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示及表示,再將前述產品送至前揭通路等處販賣,使消費者誤信為未過期或尚有充足使用期間之產品而購買。
(四)楊淑琴、江肇堂亦明知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者,不得為之,且知悉法典公司為化粧品製造地業登記地址僅在新北市○○區○○路○○○號5樓,竟於102年起至104年7 月23日止(即新北市衛生局行政檢查日),接續在上址4樓及6樓處,製造如附表所示品項之化粧品。
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於106年6月23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法典公司」、「艾菲蔻絲公司」位在新北市○○區○○路○○○ 號之營業場所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江肇堂、楊淑琴及法典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江肇堂、楊淑琴及法典公司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以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23頁、第429頁),核與證人鍾建文、林志杰、林孔淵、劉方珏、裘友森、李錦枝及姜俞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8828號卷【下稱偵一卷】第8頁反面至第9頁第54至60頁、第64至66頁、第69至72頁、第81至82頁、第84至90頁、第92至95頁、第236至241頁、第245至246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33號卷【下稱偵二卷】第6至12頁、第25至34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9290號卷【下稱他二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9290號卷【下稱他二卷】第48至50頁),復有進口報單19張、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3月8日FDA器字第1049035110號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 月4日新北衛食字第1041419137號函暨附104年7 月23日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1份及現場照片26張及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14張、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 年12月17日新北衛食字第1042377558號函及經濟部工廠登記證1張、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年9 月21日新北衛食字第1061822422號函文暨被告法典公司及艾菲蔻絲公司化粧品回收成果報告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4593號卷【下稱他一卷】第4至7頁、第11頁、第12至17頁、第23至36頁、第37至66頁、他二卷第25至31頁、第33至35頁、第37至43頁、偵一卷第24至26頁、第30至45頁、第51至53頁、第159至161頁、偵二卷第107至174頁、216至239頁、第254至258頁、第289至297頁、第374至396頁),被告楊淑琴、江肇堂前揭具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等行為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惟原條文第1 項並未作任何修正更動,僅將原條文第3項移動變更為修正後條文第4項,而同條另修正增訂之第2、3項則自公布後三年始施行(即108年11月9日始生效),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雖又於107年5月2日已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惟新法除第6條第4項至第6項及第2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108年11月9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定之,故本案仍適用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第4項條文,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二)核被告楊淑琴、江肇堂就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 項、第2項之明知為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而販賣、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非法製造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就事實欄一(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明知為虛偽標示商品品質而販賣、同法第216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欄一(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被告法典公司為法人,其公司就事實欄一(二)、(四)部分,因工廠負責人楊淑琴及江肇堂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依同條例第27條第4 項規定,均應對其處以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罰金刑。又被告楊淑琴、江肇堂就上揭事實欄一(一)至(四)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楊淑琴、江肇堂就事實欄一
(一)至(四)所示犯行,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各動作時間接近,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應各以接續犯之一行為評價,而分別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淑琴、江肇堂就事實欄一(一)至(四)所示犯行各應屬集合犯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被告楊淑琴、江肇堂就事實欄一(一)、(三)所犯,均以一虛偽標記行為,同時觸犯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斷。再被告楊淑琴、江肇堂就事實欄一(一)至(四)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而被告法典公司就事實欄一(二)、(四)部分,亦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楊淑琴、江肇堂明知法典公司所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之地點均在臺灣,卻宣稱係法國製造及原裝進口,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紊亂交易秩序,而法典公司未領有製造化粧品之工廠登記證,卻製造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破壞主管機關對於工廠管理之正確性,甚至擅自更改商品有效期限,所為應予非難,惟本件犯罪係單純為謀利,所製造之化粧品未經檢察官舉證證明屬對於人體有害之物品,而其等違反者多為刑罰化之行政程序規定,又法典公司於本案後業已取得製造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及工廠登記證等情(見本院卷第143至157頁、第219至229頁),且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犯行社會所生危害之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生活狀況(被告楊淑琴未婚;被告江肇堂已婚)、智識程度(被告楊淑琴為大學畢業、被告江肇堂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綜合考量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定其等之應執行之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至被告楊淑琴、江肇堂所犯上開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所定應執行刑雖已逾6 個月,惟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仍均應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又被告楊淑琴、江肇堂為被告法典公司之工廠負責人,其等因執行業務而分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之罪,被告法典公司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4 項之規定,分別科以同法第27條第1 項之罰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查,被告楊淑琴、江肇堂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已知所悔悟,是本院認被告楊淑琴、江肇堂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又為促使被告楊淑琴、江肇堂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本院乃認除上揭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並協助其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楊淑琴、江肇堂,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在緩刑期間內,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0 萬元,以啟自新。至被告被告楊淑琴、江肇堂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被告等就事實欄一(三)、(四)所示犯行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 年6月22日修正公佈,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乃係根基於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復因特別法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錯綜複雜,為一體適用修正後沒收之規定,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 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105年7月1 日以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又雖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惟該條文第1 項並未作何修正更動外,亦僅將原條文第3項移動變更為修正後條文第4項,修正增訂之第
2、3項則自公布後三年始施行(即108年11月9日始生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原關於沒收規定修正後既未作其他特別規定,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
1 項後段關於妨害衛生物品沒收銷燬之規定,即不再適用,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諭知,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法典公司所有,而為本件犯罪所生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法典公司項下宣告沒收。
(三)再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2 項第3 款亦著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淑琴、江肇堂及法典公司本件犯罪所得金額總計為6,008萬1,202元,且均已屬法典公司所有等情,此業經被告楊淑琴、江肇堂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49 頁),應認法典公司係因被告楊淑琴、江肇堂之前開犯行所為,而取得此部分之不法所得,參照前揭說明,即應宣告沒收。至於沒收之範圍,刑法第38條之1 之立法理由,固然認為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惟按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為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所明文。本院審酌被告法典公司於事實欄一所示營業期間製造及販售相關商品時,確有支出相關營業稅款、原料及包裝成本及管銷費用之情形,此部分業經被告提出相關明細及帳冊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159至199頁),則倘若認為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若依銷售總金額全數沒收,完全不予扣除成本,實有過苛之虞。至於酌減之方式,慮及刑法第38條之1 之立法理由,對於犯罪所得不問成本、費用全部沒收之目的,在於根絕犯罪誘因,且對犯罪行為給予道德上之苛責,是以縱然有所酌減,若無特殊考量,不宜將成本全部扣除,否則無法達到沒收之目的,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酌減其犯罪所得為1,800萬元,復因上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法典公司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255 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第38條之2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秀敏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秀、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婉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1 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2 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違反第7 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23條之2第1項或第2項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23條第1項、第23條之2第1項或第2項禁止規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 1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編號及品名 │ 扣案數量 │含藥化粧品││ │ ├────────┤ ││ │ │(責付法典公司)│ ││ │ ├────────┤ ││ │ │(本院107 年度刑│ ││ │ │保字第256號) │ │├──┼───────────┼────────┼─────┤│ 1 │B-1黎得芳柔白修護重建 │109盒 │ ││ │霜 ├────────┤ ││ │ │ │ │├──┼───────────┼────────┼─────┤│ 2 │B-2、B-54艾菲蔻兒果酸 │80盒 │ ││ │換膚原液 ├────────┤ ││ │ │1 盒 │ │├──┼───────────┼────────┼─────┤│ 3 │B-3、B-46艾菲蔻兒美白 │33組 │是 ││ │抗斑精華液 ├────────┤ ││ │ │1 組 │ │├──┼───────────┼────────┼─────┤│ 4 │B-4 、B-52法國雅姿麗除│1684瓶 │ ││ │痘粉刺專用乳霜 ├────────┤ ││ │ │1瓶 │ │├──┼───────────┼────────┼─────┤│ 5 │B-5、B-47黎得芳美腿膜5│48盒 │ ││ │入組 ├────────┤ ││ │ │1 盒 │ │├──┼───────────┼────────┼─────┤│ 6 │B-6黎得芳美腿膜單片 │25片 │ ││ │ ├────────┤ ││ │ │ │ │├──┼───────────┼────────┼─────┤│ 7 │B-7黎得芳嫩肩膜5入組 │351組 │ ││ │ ├────────┤ ││ │ │ │ │├──┼───────────┼────────┼─────┤│ 8 │B-8黎得芳嫩肩膜單片 │372片 │ ││ │ ├────────┤ ││ │ │ │ │├──┼───────────┼────────┼─────┤│ 9 │B-9、B-55黎得芳活肌含 │241瓶 │ ││ │氧嫩白乳液 ├────────┤ ││ │ │1 瓶 │ │├──┼───────────┼────────┼─────┤│10 │B-10、B-49黎得芳瞬間美│216瓶 │ ││ │白鎖水凝露 ├────────┤ ││ │ │1 瓶 │ │├──┼───────────┼────────┼─────┤│11 │B-11艾菲蔻兒抗斑美白乳│215瓶 │ ││ │ ├────────┤ ││ │ │ │ │├──┼───────────┼────────┼─────┤│12 │B-12、B-53黎得芳曲線定│493瓶 │是 ││ │位纖體精華 ├────────┤ ││ │ │2瓶 │ │├──┼───────────┼────────┼─────┤│13 │B-13、B-56黎得芳魔纖窈│488瓶 │是 ││ │窕精靈露 ├────────┤ ││ │ │1 瓶 │ │├──┼───────────┼────────┼─────┤│14 │B-14、B-41黎得芳俏臀膜│24組 │ ││ │5入組 ├────────┤ ││ │ │1 組 │ │├──┼───────────┼────────┼─────┤│15 │B-15黎得芳俏臀膜單片 │94片 │ ││ │ ├────────┤ ││ │ │ │ │├──┼───────────┼────────┼─────┤│16 │B-16、B-42黎得芳蜜緊膜│30組 │ ││ │5入組 ├────────┤ ││ │ │1 組 │ │├──┼───────────┼────────┼─────┤│17 │B-17黎得芳蜜緊膜單片 │468片 │ ││ │ ├────────┤ ││ │ │ │ │├──┼───────────┼────────┼─────┤│18 │B-18黎得芳美白青春眼霜│24瓶 │ ││ │ ├────────┤ ││ │ │ │ │├──┼───────────┼────────┼─────┤│19 │B-19、B-48黎得芳曲線窈│582瓶 │是 ││ │窕纖體精華乳 ├────────┤ ││ │ │1 瓶 │ │├──┼───────────┼────────┼─────┤│20 │B-20、B-66黎得芳纖體緊│80個 │是 ││ │膚專用凝膠 ├────────┤ ││ │ │1 個 │ │├──┼───────────┼────────┼─────┤│21 │B-21、B-64黎得芳纖體緊│159 個 │ ││ │腹窈窕凝膠 ├────────┤ ││ │ │2 個 │ │├──┼───────────┼────────┼─────┤│22 │B-22、B-44、B-58黎得芳│27瓶 │是 ││ │抗斑美白精華 ├────────┤ ││ │ │2 瓶 │ │├──┼───────────┼────────┼─────┤│23 │B-23、B-43黎得芳窈窕纖│252 瓶 │ ││ │體精華 ├────────┤ ││ │ │2瓶 │ │├──┼───────────┼────────┼─────┤│24 │B-24、B-59黎得芳佰草賦│600盒 │ ││ │活豐唇修復 ├────────┤ ││ │ │1盒 │ │├──┼───────────┼────────┼─────┤│25 │B-25、B-60黎得芳佰草賦│624盒 │ ││ │活指甲修復 ├────────┤ ││ │ │1盒 │ │├──┼───────────┼────────┼─────┤│26 │B-26黎得芳佰華賦活裸粧│1341個 │ ││ │護純蜜 ├────────┤ ││ │ │1個 │ │├──┼───────────┼────────┼─────┤│27 │B-27、B-72黎得芳抗龜裂│460 個 │是 ││ │護足霜 ├────────┤ ││ │ │1個 │ │├──┼───────────┼────────┼─────┤│28 │B-28、B-69黎得芳抗痘粉│437個 │是 ││ │刺面皰精華 ├────────┤ ││ │ │1 個 │ │├──┼───────────┼────────┼─────┤│29 │B-29黎得芳曲線無敵纖腹│243片 │ ││ │膜單片 ├────────┤ ││ │ │ │ │├──┼───────────┼────────┼─────┤│30 │B-30、B-57黎得芳性感香│205 瓶 │ ││ │肩定位凝膠 ├────────┤ ││ │ │1 瓶 │ │├──┼───────────┼────────┼─────┤│31 │B-31、B-50黎得芳藥用抗│24個 │是 ││ │痘凝露 ├────────┤ ││ │ │1 個 │ │├──┼───────────┼────────┼─────┤│32 │B-32、B-67黎得芳藥用防│526 個 │是 ││ │曬美白抗斑精華(艾菲寇├────────┤ ││ │兒防曬美白乳) │1 個 │ │├──┼───────────┼────────┼─────┤│33 │B-33、B-61、B-68黎得芳│907 個 │ ││ │防曬保濕除紋精華 ├────────┤ ││ │ │2 個 │ │├──┼───────────┼────────┼─────┤│34 │B-34黎得芳防曬保濕美白│96個 │ ││ │精華 ├────────┤ ││ │ │ │ │├──┼───────────┼────────┼─────┤│35 │B-35、B-65黎得芳魔纖美│808個 │ ││ │體嫩白乳液 ├────────┤ ││ │ │1 個 │ │├──┼───────────┼────────┼─────┤│36 │B-36、B-62黎得芳除紋抗│563個 │ ││ │痘粉刺洗面乳 ├────────┤ ││ │ │1 個 │ │├──┼───────────┼────────┼─────┤│37 │B-37、B-63黎得芳美白活│407個 │ ││ │膚洗面乳 ├────────┤ ││ │ │1 個 │ │├──┼───────────┼────────┼─────┤│38 │B-38黎得芳防曬保濕霜 │360個 │ ││ │ ├────────┤ ││ │ │ │ │├──┼───────────┼────────┼─────┤│36 │B-39、B-45黎得芳纖腹膜│40組 │ ││ │5入組 ├────────┤ ││ │ │ │ │├──┼───────────┼────────┼─────┤│39 │B-40、B-51黎得芳藥用魔│73瓶 │是 ││ │纖窈窕精靈露 ├────────┤ ││ │ │2 瓶 │ │├──┼───────────┼────────┼─────┤│40 │B-70黎得芳美白撫紋保濕│1個 │ ││ │護手霜 │ │ │└──┴───────────┴────────┴─────┘
附表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藍保字第688號)┌──┬───────────┬────┬─────┐│編號│扣案產品名稱 │扣案數量│含藥化粧品│├──┼───────────┼────┼─────┤│ 1 │黎得芳藥用18活肌靈美白│1個 │是 ││ │抗紋精華霜 │ │ │├──┼───────────┼────┼─────┤│ 2 │黎得芳佰草賦活裸粧護唇│1個 │ ││ │蜜 │ │ │├──┼───────────┼────┼─────┤│ 3 │雅姿麗防痘粉刺專用凝露│1個 │是 ││ │ │ │ │├──┼───────────┼────┼─────┤│ 4 │黎得芳美體甜心BB遮暇香│1個 │ ││ │膏 │ │ │├──┼───────────┼────┼─────┤│ 5 │黎得芳抗痘粉刺面皰精華│1個 │是 ││ │ │ │ │├──┼───────────┼────┼─────┤│ 6 │黎得芳抗痘精華乳除痘靈│1個 │是 ││ │露 │ │ │├──┼───────────┼────┼─────┤│ 7 │黎得芳少女STYLE纖纖美 │1個 │ ││ │腿 │ │ │├──┼───────────┼────┼─────┤│ 8 │黎得芳防曬保濕精華SPF3│1個 │是 ││ │7 │ │ │├──┼───────────┼────┼─────┤│ 9 │黎得芳藥用粉刺靈洗面乳│1個 │是 ││ │ │ │ │├──┼───────────┼────┼─────┤│10 │黎得芳抗斑美白精華 │1個 │是 ││ │ │ │ │├──┼───────────┼────┼─────┤│11 │艾菲蔻兒果酸煥膚原液 │1個 │ │├──┼───────────┼────┼─────┤│12 │黎得芳18活肌靈柔白修護│1個 │ ││ │重建霜 │ │ │├──┼───────────┼────┼─────┤│13 │黎得芳細白潤澤賦活修護│1個 │是 ││ │護手霜 │ │ │├──┼───────────┼────┼─────┤│14 │黎得芳曲線窈窕纖體精華│1個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