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余普峰被 告 林榮德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林榮德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22843 號),告訴人余普峰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