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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再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 請 人 詹大為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再審狀所載。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之明文;是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詹大為對於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2157號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惟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業如前述,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蓮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