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周煬霖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所為之106年度簡字第2301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居所地址「貴陽街」之記載,應更正為「長沙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106年度簡字第2301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居所地址「長沙街」之記載,均誤繕為「貴陽街」,因其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誤寫部分更正為「長沙街」。
三、又原判決既未依上開居所地址送達,自應由本院於更正裁定後,將原判決及更正裁定併同重行送達,而本件被告對原判決之上訴期間亦自重行送達時起算,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