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56號被 告 MALATE SHARRON REYES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余韋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7年度易字第551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MALATE SHARRON REYES 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案被告MALATE SHARRON REYES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執行羈押,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無其餘證人請求調查,請求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被告於107年7月12日審判期日中,坦認起訴書所載竊盜犯行,且經本院於該次期日辯論終結,認已無勾串證人之虞,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本院認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