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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淑貞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7月28日106年度易字第220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淑貞因本院106年罰執字460號毀棄損壞案件判決(按:應指前揭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號所對應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判決)欄所載之「罰金」為誤寫,應更正為「誤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予以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或誤算或有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固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三、惟查:經檢視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20號判決,其主文欄記載「李淑貞犯毀損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顯然錯誤,本院自無從依上開說明,就聲請人聲請更正事項予以裁定更正。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裁判日期: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