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50號被 告 石千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25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石千鈺就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21 號案件,聲請承辦之合議庭法官迴避,惟該案件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判決且不得上訴確定,聲請人遲至107 年5 月16日始以附件之聲請狀聲請迴避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前揭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是聲請人在該案件裁定並送達收效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於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