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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0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90號被 告即 聲請人 林昱豪選任辯護人 楊沛生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495 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昱豪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承審合議庭之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為供述與被告劉煜彥之陳述述互不一致,所涉犯者又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人之虞,為有利於本件之審理,審酌被告本身所涉犯之罪名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

3 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7 年5 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同案被告劉煜彥已經本院羈押,聲請人並無與其串供之虞,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經查,被告於107 年5 月21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當庭諭知自107 年5 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有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茲因本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亦無證人需交互詰問,認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予以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理由及必要,本院認被告此部分聲請,非無理由,故准予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張耀宇法 官 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8-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