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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賴孟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緝字第536 號),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聲請裁定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孟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科新臺幣伍仟元之罰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偵辦被告李杰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有傳喚證人賴孟萱之必要,遂依法傳喚證人於民國

107 年4 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到場。該次傳票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理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107 年3 月2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並於000年0 月0 日生送達效力而合法送達,惟證人並未遵期到庭,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證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7 年5 月11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73416744號函暨所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偵緝536 號影卷第42至51頁)。是證人未依期到庭,並未檢附具體事證釋明有何正當理由而無法到場,復查無證人有因案在監在押、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或出境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3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對證人裁定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裁判案由:對證人科以罰鍰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