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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3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誌麒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誌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誌麒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 107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9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受刑人於106年6 月

9 日入監服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於106年6月9日入監服刑,業於107 年6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 1日,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8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941 號函檢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乙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