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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蔡佩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張吉良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106年度執字第7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佩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佩娟因受刑人張吉良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於98年1月10日繳納足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執字第7703號案件依法傳喚執行,受刑人卻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應堪認定;又聲請人向具保人住居所基隆市○○區○○街○○○巷○○○號及臺北市○○區○○○路○○○號8樓之1分別寄發通知,告以渠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旨,亦因於送達處所未獲會晤受送達人本人,又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分別於106年10月27日及106年10月30日寄存於具保人住居地之警察機關,以為送達,然具保人仍未依通知履行乙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存卷可考;再受刑人迄今尚未到案執行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並依法將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曼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