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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0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惠琼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2月11日102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固得準用之。惟「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以,若判決並無錯誤,自不得予以更正。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書第10頁第6行至第7行所載「動手毆打」等語,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顯然錯誤,自無從就聲請人聲請更正事項予以裁定更正。是聲請意旨主張將上開判決書「動手毆打」之「毆」字更正為「揮」,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法 官 郭 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裁判日期:201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