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0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8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鍾文智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05年度金訴字第29號、3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聲請公開釋憲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107年9月18日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

(一)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05年度金訴字第29號、34號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2月12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並於107年3月27日裁定停止審理;另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聲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因同一事由同經本院於107年9月2日裁定停止審理。

(二)聲請意旨以司法院106年3月20日新聞稿(聲證二)、智慧財產法院107年4月11日新聞稿(聲證三)為據聲請本院公開本案之釋憲聲請書全文。惟聲請意旨僅以上開新聞稿為據,應明知是否公開釋憲聲請書,尚無法律明文依據,至智慧財產法院該合議庭決議公開,自不生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認釋憲聲請書是否公開,關係合議庭於本案之部分心證評議之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規定,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綜上,聲請意旨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法 官 李鴻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公開釋憲
裁判日期: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