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0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金忠鳴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56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56 號業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判決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07 年10月22日聲請交付該案之法庭錄音、錄影(見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狀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已逾前揭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法 官 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