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永晋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陳威智律師朱日銓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變更定期報到之時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永晋准於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陸日起至同年陸月貳拾陸日止,每週一、二延至同日晚間拾壹時至拾貳時間,向住所所轄之派出所辦理報到。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陳永晋於民國107年2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稱,因聲請人於107年2月26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就讀國立政治大學企業家經營管理研究班,上課時間為每週一、二晚間7時起至10時止,為保障聲請人之受教權,擬聲請變更每週一、二至派出所報到時間為晚間11時起至12時止等語。
二、聲請人前於106年2月12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陳永晋涉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之財報不實罪、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罪、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且金額於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依同條第2項應予加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至第3項特別背信罪、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第1、2項之特別背信罪及加重規定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逃亡、串證之虞,因此無羈押之必要,而得以新臺幣50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村○○○街○○號,並限制出境(海),並應於每日晚上8時至9時間,至上開住所所轄之派出所辦理簽到。現聲請人為上開變更報到時間之聲請,並提出106學年度第2學期企業家班課程表、國立政治大學106學年度行事曆、修課證明書、學雜費繳費證明在卷可憑,聲請內容實屬有據,斟酌聲請人之受教權、上課時間為每週一、二之晚間7時10分至10時,與派出所管理之便利性,爰准予聲請人於就學期間,自107年2月26日起至107年6月26日止,每週一、二得延至晚間11時至12時間至住所所轄派出所辦理報到。至原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部分,均不生影響,自107年6月26日後之每週一、二,仍維持為晚間8時至9時間報到,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彭慶文法 官 李鴻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