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7號
第78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睿達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田天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扣押物變價、發還扣押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睿達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予以變價之部分駁回。
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發還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陳睿達部分:
聲請人陳睿達因涉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現正由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審理中,該案偵查中經檢察官扣押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然該扣押物之價值將隨時間增加而遞減,且現行贓物庫環境亦不利其保存,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聲請拍賣該扣押車輛。
㈡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部分:
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由聲請人陳睿達向聲請人申辦汽車貸款,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購買並經登記,聲請人陳睿達自民國106年9月6日起即未按期繳款迄今,截至107年3月8日止未清償餘額(含法催執行費用、遲延利息)為新台幣(下同)1,390,634 元,該車輛屬聲請人和潤公司所有,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聲請發還聲請人和潤公司。
二、按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定有明文;又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法第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經查:
㈠聲請人陳睿達因涉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269號、第21037 號提起公訴,現正由本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審理在案。該案偵查中,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11日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60號裁定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已辦理車輛禁止異動登記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本院106 年刑保2129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下稱基隆監理站)106年8月17日北監基站字第1060273628號函在卷可按。
㈡聲請人陳睿達、和潤公司於105年8月2 日,簽訂動產擔保附
條件買賣契約書,約定聲請人陳睿達以分期付款1,650,000元之價格,向聲請人和潤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並設定動擔保附條件買買交易(擔保金額:1,778,940 元,動產擔保設定期間:105年8月2日起至115年8月2日止),聲請人陳睿達應自105年9月6日起至110年8月6日止,按月向聲請人和潤公司支付29,649元,於價金未全部履行前,聲請人陳睿達僅得先行占有該自用小客車,聲請人和潤公司仍保有該車所有權,俟聲請人陳睿達全部履行完畢始取得所有權,且聲請人陳睿達自106年9月6日起即未按期繳款,截至107年3月8日止未清償餘額(含法催執行費用、遲延利息)為1,390,634 元等情,為聲請人陳睿達所自陳,並有聲請人和潤公司107年3月8日(107)Z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應收展期餘額表,以及基隆監理站107年2月27日北市監基站字第1070021509號函暨所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在卷可稽。
㈢從而,聲請人陳睿達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向聲請人和潤公司購
買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並經登記動產擔保交易,且聲請人陳睿達尚未全部履行,依上開規定,該車所有權仍屬於聲請人和潤公司,聲請人陳睿達並無該車所有權,亦無處分之權能。是聲請人陳睿達對於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既無處分權,其聲請變價之,即無所憑。
三、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為聲請人和潤公司所有,業如前述,經查聲請人和潤公司亦非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各款所定應予沒收之範圍,是聲請人和潤公司所有該自用小客車,核與本件聲請人陳睿達所涉該案犯嫌無關,並非聲請人陳睿達倘受有罪判決,而應予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或追徵之財產,揆諸前揭說明,已無存留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陳睿達就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並無所有權,亦無處分權,其聲請變價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所有權既屬聲請人和潤公司,且該車已無存留之必要,聲請人和潤公司聲請發還,為有理由,不待案件終結,自應由本院裁定發還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附表:本院106年刑保212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藍保
字第995號)┌──┬───────────────────────┐│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1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含車牌0面) │├──┼───────────────────────┤│ 2 │行車執照1紙 │├──┼───────────────────────┤│ 3 │車輛鑰匙1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