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嵩壽選任辯護人 彭彥儒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延後解返原監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毒品案,由本院審理終結並定期宣判,惟聲請人需重做新假牙,聲請准予延後2個月解返原監所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被起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審理(105年度訴字第216號),並已辯論終結及宣判。本院前因上開案件審理開庭之需要,將聲請人自原執行監所借提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現該案既已審結並已宣判,本院依法自應將聲請人送返原執行監所。聲請人以需重做假牙為由,聲請延後2個月再解返原監所,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翁毓潔法 官 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