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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7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0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胡榮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延後解返原監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宜蘭舟車勞頓及造成浪費國家資源,聲請暫緩解還並請轉借上訴高院,以利聲請人能於臺北看守所請律師及打官司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被起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審理(105年度訴字第216號),並已辯論終結及宣判。本院前因上開案件審理開庭之需要,將聲請人自原執行監所借提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現該案既已審結並已宣判,已無繼續借提並將聲請人寄押在臺北看守所之事由,本院依法自應將聲請人送返原執行監所。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依據,況上開案件何時繫屬於上訴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該院承審法官會訂於何時開庭等節均仍未定,本院依法尚不能在無繼續寄押事由且無從確定繼續寄押之期間的情況下,繼續將原另案在他監執行之受刑人繼續寄押在臺北看守所,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