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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54號聲 請 人即 自訴人 曲永皓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及陳報狀所載。

二、按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日生效,其增訂之第90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配合上開法院組織法之修訂,「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亦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條第1項原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修正後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立法理由載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語。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或2年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再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即自訴人曲永皓為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之當事人,其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聲請之理由,而本件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張宏明法 官 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宇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 │├──┼───────────────────────┤│ 1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訊 ││ │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 2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於105年4月27日準備程 ││ │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 3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於105年6月8日準備程序││ │之法庭錄音光碟 │├──┼───────────────────────┤│ 4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於105年11月10日準備程││ │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 5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於106年3月16日審判程 ││ │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 6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於106年5月4日審判程序││ │之法庭錄音光碟 │├──┼───────────────────────┤│ 7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於106年7月20日審判程 ││ │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 8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於106年10月26日審判程││ │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 9 │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於106年11月23日審判程││ │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

裁判日期: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