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9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50號聲 請 人 許春風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固得準用之。惟「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以,若判決並無錯誤,自不得予以更正。

三、經查,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更換檢察機關招牌名稱,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之決議,法務部所屬各級檢查署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更換機關銜牌,有法務部新聞稿在卷可稽。本院於107 年4 月9 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697 號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將原裁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