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國誠選任辯護人 顏 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上列被告因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吳志強法 官 劉庭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貪污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