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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世函選任辯護人 林宜萍律師

劉楷律師楊華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4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中華民國刑法第240 條第1 項、第242 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憲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的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受理107 年度訴字第526 號妨害家庭案件,因認所應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40 條第1 項、第242 條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的疑義,且此為本件適用法律的先決問題,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於大法官為解釋公布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英雌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