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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世函選任辯護人 楊華興律師

劉楷律師林宜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世函涉犯妨害家庭案件,本院前認其所應適用的刑法第240條第1項略誘罪、第242條移送被誘人出國等罪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的疑義,經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裁定於大法官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停止審判的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此乃法理上的必然,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亦有類似的規範意旨。經查,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案(108年度憲三字第42號),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第1526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以,本件原裁定停止審判的原因已經消滅,依照上述意旨,本院自應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陳采葳法 官 林柔孜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