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 年度訴字第805 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韻雯選任辯護人 洪士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006、1007、1008、1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韻雯犯如附表一、二、三「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附表二、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被告偽造之支票、附表四編號5 至8 所示被告偽造之簽名、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貳拾參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韻雯自民國98年起與臺灣世達志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達志公司)簽立特約服務合約書,由世達志公司聘僱陳韻雯擔任其所屬之會計兼出納人員,陳韻雯之業務內容為保管世達志公司之金融帳戶、印鑑章及支票簿,並負責匯款、收款及製作財務報表等事項,係從事業務之人。詎陳韻雯因染有簽賭惡習,竟分別為如下之犯行:
㈠、陳韻雯因業務所需而保管世達志公司設於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瑞穗銀行活存帳戶)、瑞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瑞穗銀行支存帳戶)、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以下簡稱三菱銀行)帳號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簡稱三菱銀行活存帳戶)、凱基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凱基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台新銀行營運帳戶)、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簡稱三井銀行帳戶)之存摺、世達志公司印鑑章、世達志公司負責人今井由起子印章及世達志公司零用現金,陳韻雯因積欠債務,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於附表一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其持有如附表一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款項侵占入己。
㈡、陳韻雯明知世達志公司未曾同意或授權其簽發如附表二支票號碼欄所示之支票,詎其為清償所積欠之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保管世達志公司瑞穗銀行支存帳戶及三菱銀行000000000 號支存帳戶(以下簡稱三菱銀行支存帳戶)支票本、世達志公司印鑑章、世達志公司負責人今井由起子印章之機會,基於業務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附表二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前某日,未經世達志公司同意,於附表二支票號碼欄所示支票面額欄上書寫附表二金額欄所示金額,並蓋用世達志公司及今井由起子印章,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有價證券,並持以向其債權人行使。旋附表二編號1 至11及13所示支票於到期日屆至後,由陳韻雯之債權人將上開支票提示,而由世達志公司上開支存帳戶兌付款項予陳韻雯之債務人,陳韻雯以此方式將如附表二共計323 萬8,060 元侵占入己;至附表二編號12及14至19所示支票因提示期尚未屆至即遭世達志公司發現,因而未給付票款,陳韻雯始未能得逞。
㈢、陳韻雯另於105 年4 月間某不詳時間,因得知世達志公司之日本總公司監察人欲來臺查核世達志公司之帳目,為避免其挪用公司款項遭發現,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電腦文書軟體模仿真實之存款證明書或往來明細之格式,繕打內容不實之帳戶餘額及交易內容,再利用影印機將存款證明書及對帳單上除餘額欄以外之內容、格式(含如附表四編號
5 至8 所示印文)複印於自行繕打而內容不實之存款證明書及往來明細上,以此方式偽造凱基銀行帳戶105 年3 月31日之存款證明書(將該帳戶於105 年3 月31日餘額「伍仟伍佰捌拾貳元整」更改為「貳仟零參拾參萬捌佰零貳元整」)、三菱銀行帳戶105 年1 月對帳單(將該帳戶於105 年1 月29日之餘額「46」更改為「4,161,946 」)、三菱銀行帳戶10
5 年2 月對帳單(將該帳戶於105 年2 月23日之餘額「4,37
2 」更改為「3,116,072 」)、三菱銀行帳戶105 年3 月對帳單(將該帳戶於105 年3 月29日之餘額「80」更改為「4,190,400 」)、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5 年2 月存摺往來明細(將該帳戶於105 年2 月16日餘額「50,690」更改為「366,
595 」)、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5 年3 月存摺往來明細(將該帳戶於105 年3 月7 日餘額更改為「416,595 」),並持以向世達志公司日本總公司之監察人行使,致生損害於世達志公司、凱基銀行、三菱銀行、瑞穗銀行及江明珠。
㈣、陳韻雯明知其挪用大量世達志公司之款項,已無足夠資力清償借款,然因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分別為如下犯行:
⒈陳韻雯於105 年7 、8 月間某不詳時間,擅自持其所保管世
達志公司瑞穗支存帳戶之支票簿,簽發票號0000000 號支票(面額10萬元、發票日105 年9 月8 日),並未經世達志公司同意於上開支票上蓋用世達志公司及今井由起子之印章,以此方式偽造有價證券1 紙,旋透過不知情之賴星光於同年
8 月8 日持向王吉勝借款而行使之,王吉勝旋陷於錯誤,因誤信世達志公司有於到期日付款之意思,而借款10萬元予陳韻雯。
⒉陳韻雯另於105 年7 、8 月間某不詳時間,未經世達志公司
授權,再次簽發票號0000000 號支票(面額30萬元、發票日
105 年9 月8 日),並於其上蓋用世達志公司及今井由起子之印章,以此方式偽造有價證券1 紙,旋透過不知情之賴星光於同年8 月12日持向王吉勝借款而行使之,王吉勝旋陷於錯誤,因誤信世達志公司有於到期日付款之意思,而借款30萬元予陳韻雯。
⒊陳韻雯又於105 年7 、8 月間某不詳時間,未經世達志公司
授權,另簽發票號0000000 號支票(面額20萬元、發票日10
5 年9 月12日),並於其上蓋用世達志公司及今井由起子之印章,以此方式偽造有價證券1 紙,旋透過不知情之賴星光於同年8 月17日持向王吉勝借款而行使之,王吉勝旋陷於錯誤,因誤信世達志公司有於到期日付款之意思,而借款20萬元予陳韻雯。嗣因陳韻雯挪用世達志公司款項之事於105 年
8 月底遭發現,世達志公司將上開支票3 紙掛失,王吉勝於到期日屆至後提示上開支票而未獲兌現,始知受騙。
㈤、陳韻雯前於103 年8 月25日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以30萬元典當予田霖霖所經營之國豐當鋪,然因陳韻雯仍有使用系爭車輛之需,陳韻雯旋與田薇薇協議由陳韻雯每月支付利息並繼續使用系爭車輛,嗣陳韻雯因未依約給付利息,國豐當鋪欲取回車輛,而陳韻雯為繼續使用上開車輛,竟於105 年8 月23日前某不詳時間,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世達志公司授權,另簽發瑞穗銀行支存帳戶票號0000000 號支票(面額35萬元、發票日105 年9 月15日),並擅自於其上蓋用世達志公司及今井由起子之印章,以此方式偽造有價證券1 紙,旋於同年月23日持上開支票至位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國豐當鋪交予田霖霖以贖回系爭車輛而行使之。嗣因陳韻雯挪用世達志公司款項之事於105 年8 月底遭發現,世達志公司將上開支票掛失,上開支票因而未能兌現。
㈥、陳韻雯於挪用世達志公司上開款項後,為避免東窗事發,遂將部分金額回補,然尚短缺3,563 萬1,264 元。嗣世達志公司於105 年8 月25日因發薪帳戶存款不足,經聯繫陳韻雯未果,遂向上開銀行調閱交易明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世達志公司、王吉勝、田薇薇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陳韻雯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證據能力部分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05 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第84頁),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除未回補金額外餘均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9至87頁、第237 至242 頁、第375 至386 頁),且經核與證人王吉勝(見105 年度偵字第24123 號卷,以下簡稱偵24123 卷,第8 至9 頁;106 年度偵字第8521號卷,以下簡稱偵8521卷,第6 至7 頁;106 年度偵緝字第1009號卷,以下簡稱偵緝1009卷,第18頁正、反面)、田霖霖(見
105 年度偵字第25495 號卷,以下簡稱偵25495 卷,第4 至
5 頁;106 年度偵字第1008號卷,以下簡稱偵緝1008卷,第20至21頁)、高永杰(見偵24123 卷第18至19頁)、陳子俊(見偵24123 卷第22至23頁)、徐鳴鶯(見偵24123 卷第25至26頁)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被告與世達志公司所簽特約服務合約書1 份(見他字卷第42頁)、瑞穗銀行臺北分公司106 年10月23日瑞穗字第(106 )235 號函暨開戶明細查詢、存摺往來明細及支票存款往來明細、三井銀行臺北分行106 年10月24日(106 )三井住友字第059 號函暨存款申請書、存匯款交易明細文件、三菱銀行臺北分行106 年10月25日菱台字第1060100 號函暨開戶資料、對帳明細、被告大額通貨交易資料、告訴人世達志公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被告製作之財務資料等各1 份(見偵緝1006卷一第52至54頁;偵緝1006卷二第16至205 頁;偵緝1006卷三第21至135 頁;他卷第99至100 頁;偵緝1006明細分類帳卷一、卷二)、世達志公司瑞穗銀行與三菱銀行之支票及存根(他卷第211至223 頁)、被告偽造之凱基銀行存証字第050005號存款證明書、三菱銀行105 年1 月對帳單、105 年2 月對帳單、三菱銀行105 年3 月對帳單、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5 年2 月、
3 月存款往來明細(見他卷第55、57至58頁;偵緝1006卷三第160 、162 頁)、凱基銀行存証字第050005號存款證明書、三菱銀行105 年1 月、2 月對帳單、瑞穗銀行活存帳戶
103 年4 月1 日至105 年7 月31日存款往來明細、瑞穗銀行臺北分公司107 年5 月17日瑞穗字第(107 )078 號函暨存摺往來明細、三菱銀行107 年5 月21日菱台字第1070086 號函暨對帳單(見他卷第56頁;偵緝1006卷三第161 、163 至
164 、173 至183 頁)、票號0000000 、00000000、000000
0 支票3 紙(見偵24123 卷第11頁)、國豐當舖當票、同意書、本票及票號0000000 支票各1 份(見偵25495 卷第11至14頁,偵緝1008卷第23頁)、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他卷第256 至258 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 年7 月2 日回函暨全民健康保險繳納證明(見本院卷第157 至161 頁)、世達志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繳費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75 頁)、全民健康保險繳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77 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7月11日回函暨繳費證明書1 份(見本院卷第179 至181 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 年8 月5 日回函暨全民健康保險繳納證明(見本院卷第189 至192 頁)、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108 年12月12日回函暨附件(見本院卷第28
1 至285 頁)、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108年12月17日回函暨附件(見本院卷第287 至339 頁)、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109 年1 月8 日回函暨附件(見本院卷第343 至345 頁)為證,足認被告前開符合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足堪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在本案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及第201 條第2項雖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僅係將有關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而未涉及刑罰權範圍之變更,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即逕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即可,合先敘明。
㈡、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本身含有詐欺性質,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或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但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即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非單純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得包攝。如其偽造有價證券後之行使及詐欺取財犯行間具單一目的,且犯罪行為有局部重疊之情形,依社會通念以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係以一行為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15號、90年度台上字第541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就事實欄一、㈣所示被告偽造世達志公司支票1 紙交予王吉勝行使此犯行,其目的係為供作交付王勝吉供借款之擔保所用,而非單純僅行使上開偽造之支票,則被告除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外,應另成立詐欺取財罪。至就被告如事實欄一、㈤所示犯行,其行為係以盜開之支票清償系爭車輛之價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已足。
㈢、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分別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二編號1 至11及13所為,分別均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又就事實欄一、㈡中附表二編號12及14至18所為,分別均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336 條第3 項、第2 項業務侵占未遂罪;再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㈣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末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㈤所為,則係犯刑法第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如事實欄一、㈡、㈣、㈤所示各支票上盜蓋世達志公司及今井由起子之印章此偽造印文之行為,均係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另被告行使上開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則均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如事實欄一、㈢所示之私文書行為係屬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
㈣、起訴意旨就事實欄一、㈣所示犯行雖漏論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然經公訴檢察官於108 年12月3 日審理期日當庭補充上開法條(見本院卷第238 頁),且經本院告知上開罪名,充分給予被告及辯護人辯論之機會,對被告之防禦權並無影響,本院自得一併審理。至就被告如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被告係以電腦文書軟體繕打一份與真實存款證明書、交易明細相同格式之不實內容,將之列印後,再將真實存款證明書、交易明細之交易內容以白紙遮隱,透過影印機複印及手動送紙功能,將真實版文書上之簽名及其他格式影印於偽造之存款證明書及交易明細上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77 頁),是由被告上開陳述可知,其行為態樣並非修改真實之存款證明書及交易明細,而係重新製作內容不實之存款證明書及交易明細,故被告此番所為應屬「偽造」而非起訴書所載之「變造」,起訴書所載雖容有誤會,然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376 頁),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本院自得依更正後之犯罪事實審理之。
㈤、被告就事實欄一、㈣所示利用不知情之賴星光持偽造之支票向王吉勝詐取財物之犯行,為間接正犯。至被告就事實欄一、㈢所示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其係基於同一偽造私文書目的而於密接時間內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以接續犯論一罪。另被告如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示於同一日內多次侵占世達志公司之款項(即附表一編號25、27、28、30、37、59、60、64、65、68、74、77、81、84、93、96、100 、102 、106 、107 、110 、111 、116 、120、122 、137 、142 、150 、152 、154 、156 、158 、16
4 、166 、167 、168 、205 、207 、214 、216 、217 所示)及於同一日內多次盜開世達志公司之支票(即附表二編號6 、7 、8 、10所示)之行為,亦係於密接時間內所為,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屬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亦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業務侵占罪(或業務侵占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另就事實欄一、㈣所為,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詐欺取財罪,亦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就①事實欄一、㈠所示217 次業務侵占罪、②事實欄一、㈡所示18次偽造有價證券罪、③事實欄一、㈢所示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④事實欄一、㈣所示3 次偽造有價證券罪、⑤事實欄一、㈤所示1 次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受告訴人世達志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帳務及出納等事務,不思為世達志公司之利益謹慎處理事務,反而為牟私利,利用其保管公司印章、存摺及支票之機會,濫用上開權限開立支票及挪用款項,更盜開支票詐騙告訴人王吉勝,致渠等財產法益受損,甚且世達志公司之財產損失高達數千萬元,是被告所為實難寬貸,又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未賠償世達志公司及王吉勝分毫,甚且就侵占之鉅額款項流向亦拒不交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告自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會計兼出納、離婚育有1 子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字卷第384 頁),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復衡量所犯各罪類型、非難重複程度及責罰相當原則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以資儆懲。
三、沒收部分:
㈠、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 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二及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支票均係被告擅自以世達志公司名義盜開,應屬被告偽造之有價證券,雖已因被告行使而交付他人,惟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自應依刑法第205 條宣告沒收。
㈡、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另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1條定有明文。是同法第219 條關於印章、印文之沒收乃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又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亦著有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就事實欄一、㈢所偽造之各存款證明書、交易明細均以交付世達志公司日本總公司之監察人員行使,非屬被告所有,即不予宣告沒收之。
然就附表四編號5 至8 所示之江明珠簽名、印文各1 枚及瑞穗銀行台北分行預金事務科之印文5 枚,仍應依刑法第21 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有明文規定。經查:
⒈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示挪用之款項,扣除被告回
補金額後,總額為3,563 萬1,264 元(見偵緝1006卷一第39頁),是此部分應屬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又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一再辯稱:伊挪用之金額沒有那麼多,伊挪用的金額大約在2700多萬元,且伊有向朋友借錢去繳納世達志公司的勞保費及健保費,105 年6 月至
8 月的勞保費用是由伊所繳納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第11
1 頁、第251 頁),然查告訴人世達志公司於108 年7 月26日具狀陳稱:105 年6 至8 月間之勞保費及健保費係由世達志公司所繳納等語(見本院卷第173 頁),是被告倘主張上開情事,應由被告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惟截至言詞辯論終結為止,被告就世達志公司於105 年6 至8 月之勞、健保費用係其以自有資金繳納此節,均未曾提出相關佐證。被告雖主張:105 年6 至8 月份時,因當時已逾繳費期間,須由健保署人員計算遲延利息後方能繳費,故被告於收到單據後,拿自己所有現金至台新銀行或富邦銀行臨櫃繳款,現被告手中並無相關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183 頁),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後,該署回函表示:世達志公司於105 年6 至8 月確有因遲延繳款而產生滯納金,該健保費及滯納金已自台新銀行臨櫃繳款而繳納等語(見本院卷第18
9 頁),然上開回函僅能證明世達志公司於105 年6 至8 月曾有延遲繳款,但就最關鍵之繳納款項是否係被告以自有資金繳納一情則無從證明,是自不能以此即認被告有以自有資金代世達志公司繳款等情為真,故被告在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之情況下,本院仍認定被告挪用世達志公司之金額為3,563 萬1,264 元,而上開金額既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 第
3 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就被告如事實欄一、㈣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自王吉勝處
詐得60萬元,且迄今尚未清償分毫,此據告訴人王吉勝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41 頁),是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之情形,亦應依同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至就被告如事實欄一、㈤所示犯行,其係以面額35萬元之票
號0000000 號支票向國豐當鋪購回系爭車輛,然系爭車輛於跳票後被告已將之返還予國豐當鋪之實際負責人田霖霖,此據告訴代理人田霖霖於審理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42 頁),是被告並無保有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項、第3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05 條、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宜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附表一(犯罪事實欄一、㈠之歷次業務侵占金額):
┌──┬───────┬────────┬─────┬─────────────┐│編號│日期 │款項種類 │金額 │主文 │├──┼───────┼────────┼─────┼─────────────┤│1 │99年7 月7 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2 │99年8 月2 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5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3 │99年8 月5 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5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4 │99年8 月12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5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5 │99年9 月13日 │凱基銀行帳戶 │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6 │99年9 月14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7 │99年10月5 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8 │99年10月8 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9 │99年10月15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0 │99年10月19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1 │99年10月25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2 │99年12月10日 │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2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3 │100 年1 月4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4 │100 年1 月17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5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5 │100 年1 月24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6 │100 年1 月31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7 │100 年2 月22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8 │100 年3 月25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9 │100 年5 月12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20 │100 年10月14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21 │100 年11月9 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2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22 │100 年11月15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23 │100 年12月29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4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24 │100 年12月30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20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壹年。 │├──┼───────┼────────┼─────┼─────────────┤│25 │101 年1 月11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1 年1 月11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5萬元 │ │├──┼───────┼────────┼─────┼─────────────┤│26 │101 年2 月2 日│凱基銀行活存帳戶│5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27 │101 年4 月2 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8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 ││ │101 年4 月2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8萬元 │ ││ ├───────┼────────┼─────┤ ││ │101 年4 月2 日│凱基銀行帳戶 │164 萬元 │ │├──┼───────┼────────┼─────┼─────────────┤│28 │101 年6 月7 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1 年6 月7 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20萬元 │ │├──┼───────┼────────┼─────┼─────────────┤│29 │101 年6 月25日│凱基銀行帳戶 │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30 │101 年7 月18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1 年7 月18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5萬元 │ │├──┼───────┼────────┼─────┼─────────────┤│31 │101 年9 月26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32 │101 年11月20日│凱基銀行帳戶 │14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33 │101 年10月25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34 │101 年12月27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35 │102 年1 月2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36 │102 年1 月11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37 │102 年1 月15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2 年1 月15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0萬元 │ ││ ├───────┼────────┼─────┤ ││ │102 年1 月15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 │├──┼───────┼────────┼─────┼─────────────┤│38 │102 年2 月5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39 │102 年2 月26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3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40 │102 年3 月26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41 │102 年4 月1 日│凱基銀行帳戶 │24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42 │102 年5 月7 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5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43 │102 年8 月7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44 │102 年8 月8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45 │102 年8 月14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46 │102 年8 月19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47 │102 年8 月22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48 │102 年8 月26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49 │102 年9 月3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50 │102 年9 月5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51 │102 年9 月10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52 │102 年9 月18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53 │102 年9 月23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1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54 │102 年9 月26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55 │102 年10月4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56 │102 年10月25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57 │102 年12月5 日│凱基銀行帳戶 │6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58 │102 年12月12日│凱基銀行帳戶 │3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59 │103 年1 月10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2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捌月。 ││ │103 年1 月10日│凱基銀行帳戶 │5 萬元 │ │├──┼───────┼────────┼─────┼─────────────┤│60 │103 年2 月19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98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 │103 年2 月19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96萬元 │ ││ ├───────┼────────┼─────┤ ││ │103 年2 月19日│凱基銀行帳戶 │685 萬元 │ │├──┼───────┼────────┼─────┼─────────────┤│61 │103 年3 月7 日│凱基銀行帳戶 │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62 │103 年3 月11日│凱基銀行帳戶 │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63 │103 年3 月13日│凱基銀行帳戶 │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64 │103 年3 月31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63 萬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3,642 元 │徒刑壹年肆月。 ││ ├───────┼────────┼─────┤ ││ │103 年3 月31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42萬 │ ││ │ │ │2,955 元 │ │├──┼───────┼────────┼─────┼─────────────┤│65 │103 年4 月1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96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月。 ││ ├───────┼────────┼─────┤ ││ │103 年4 月1 日│凱基銀行帳戶 │633 萬元 │ ││ │ │ │ │ │├──┼───────┼────────┼─────┼─────────────┤│66 │103 年4 月30日│凱基銀行帳戶 │16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67 │103 年6 月27日│凱基銀行帳戶 │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68 │103 年7 月30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4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 ├───────┼────────┼─────┤ ││ │103 年7 月30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20萬元 │ ││ │ │ │ │ │├──┼───────┼────────┼─────┼─────────────┤│69 │103 年8 月25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70 │103 年9 月25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50萬30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71 │103 年10月6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72 │103 年10月13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8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73 │103 年10月16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4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74 │103 年10月24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1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3 年10月24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2萬元 │ │├──┼───────┼────────┼─────┼─────────────┤│75 │103 年11月11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76 │103 年12月19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48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77 │103 年12月22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3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拾月。 ││ │103 年12月22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0 萬30元│ │├──┼───────┼────────┼─────┼─────────────┤│78 │103 年12月25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79 │103 年12月26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4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80 │103 年12月30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81 │104 年1 月5 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9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 ││ │104 年1 月5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0 萬元 │ ││ ├───────┼────────┼─────┤ ││ │104 年1 月5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50萬元 │ │├──┼───────┼────────┼─────┼─────────────┤│82 │104 年1 月6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200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壹年。 │├──┼───────┼────────┼─────┼─────────────┤│83 │104 年1 月8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5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84 │104 年1 月30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2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4 年1 月30日│凱基銀行帳戶 │9 萬元 │ │├──┼───────┼────────┼─────┼─────────────┤│85 │104 年2 月6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6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86 │104 年2 月12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87 │104 年3 月2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0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月。 │├──┼───────┼────────┼─────┼─────────────┤│88 │104 年3 月5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4 萬5,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89 │104 年3 月9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0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月。 │├──┼───────┼────────┼─────┼─────────────┤│90 │104 年3 月10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91 │104 年3 月19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92 │104 年3 月20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93 │104 年3 月30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49萬9,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拾月。 ││ ├───────┼────────┼─────┤ ││ │104 年3 月30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2萬,7000 │ ││ │ │ │元 │ ││ ├───────┼────────┼─────┤ ││ │104 年3 月30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25萬元 │ │├──┼───────┼────────┼─────┼─────────────┤│94 │104 年4 月1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2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95 │104 年4 月2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5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96 │104 年4 月13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40萬5,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拾月。 ││ ├───────┼────────┼─────┤ ││ │104 年4 月13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58萬元 │ │├──┼───────┼────────┼─────┼─────────────┤│97 │104 年4 月15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98 │104 年4 月16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99 │104 年4 月17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2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00 │104 年4 月20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4 萬2,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壹年。 ││ ├───────┼────────┼─────┤ ││ │104 年4 月20日│三井銀行帳戶 │150 萬元 │ │├──┼───────┼────────┼─────┼─────────────┤│101 │104 年4 月21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14萬5,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102 │104 年4 月24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3萬4900元│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4 年4 月24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15萬元 │ │├──┼───────┼────────┼─────┼─────────────┤│103 │104 年4 月30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2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04 │104 年5 月28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3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05 │104 年6 月8 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06 │104 年6 月11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5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拾月。 ││ │104 年6 月11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80萬元 │ ││ ├───────┼────────┼─────┤ ││ │104 年6 月11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4萬元 │ │├──┼───────┼────────┼─────┼─────────────┤│107 │104 年6 月15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9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拾月。 ││ │104 年6 月15日│瑞穗銀行支存帳戶│62萬元 │ │├──┼───────┼────────┼─────┼─────────────┤│108 │104 年6 月16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09 │104 年6 月17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10 │104 年6 月22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44萬5,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 ││ ├───────┼────────┼─────┤徒刑拾月。 ││ │104 年6 月22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4 萬元 │ ││ ├───────┼────────┼─────┤ ││ │104 年6 月22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30萬元 │ │├──┼───────┼────────┼─────┼─────────────┤│111 │104 年7 月3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3萬6,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拾月。 ││ ├───────┼────────┼─────┤ ││ │104 年7 月3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35萬元 │ ││ ├───────┼────────┼─────┤ ││ │104 年7 月3 日│瑞穗銀行支存帳戶│19萬3,030 │ ││ │ │ │元(含匯費│ ││ │ │ │30元) │ │├──┼───────┼────────┼─────┼─────────────┤│112 │104 年7 月6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0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月。 │├──┼───────┼────────┼─────┼─────────────┤│113 │104 年7 月8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13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14 │104 年7 月9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18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15 │104 年7 月21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16 │104 年7 月23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00 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4 年7 月23日│凱基銀行帳戶 │40萬元 │ │├──┼───────┼────────┼─────┼─────────────┤│117 │104 年7 月27日│凱基銀行帳戶 │4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18 │104 年7 月30日│凱基銀行帳戶 │8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19 │104 年8 月4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16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20 │104 年8 月5 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8,000 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捌月。 ││ │104 年8 月5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5 萬元 │ │├──┼───────┼────────┼─────┼─────────────┤│121 │104 年8 月17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8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22 │104 年9 月7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3萬4,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 ││ ├───────┼────────┼─────┤徒刑玖月。 ││ │104 年9 月7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7 萬元 │ │├──┼───────┼────────┼─────┼─────────────┤│123 │104 年9 月18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24 │104 年9 月25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25 │104 年9 月30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26 │104 年10月1 日│現金 │8 萬190 元│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27 │104 年10月6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28 │104 年10月8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29 │104 年10月15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6,000 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30 │104 年10月16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4 萬5,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131 │104 年10月19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6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32 │104 年10月28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6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33 │104 年10月29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3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34 │104 年11月13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35 │104 年11月16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0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月。 │├──┼───────┼────────┼─────┼─────────────┤│136 │104 年11月17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37 │104 年11月18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7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4 年11月18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4 萬元 │ │├──┼───────┼────────┼─────┼─────────────┤│138 │104 年11月20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4 萬1,97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139 │104 年11月25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8,400 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40 │104 年11月26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3 萬4,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141 │104 年11月30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 萬1,5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142 │104 年12月1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7萬8,3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 ││ ├───────┼────────┼─────┤徒刑玖月。 ││ │104 年12月1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1 萬4,000 │ ││ │ │ │元 │ │├──┼───────┼────────┼─────┼─────────────┤│143 │104 年12月2 日│現金 │8 萬190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44 │104 年12月7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2萬2,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45 │104 年12月8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1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46 │104 年12月10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5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47 │104 年12月11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5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48 │104 年12月14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6 萬8,3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149 │104 年12月17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8 萬8,8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150 │104 年12月25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1萬2,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 ├───────┼────────┼─────┤ ││ │104 年12月25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3,800 元 │ ││ │ │ │ │ ││ ├───────┼────────┼─────┤ ││ │104 年12月25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6 萬9,200 │ ││ │ │ │元 │ │├──┼───────┼────────┼─────┼─────────────┤│151 │104 年12月30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9 萬9,2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152 │105 年1 月4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 萬9,4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 ││ ├───────┼────────┼─────┤徒刑捌月。 ││ │105 年1 月4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 萬元 │ ││ ├───────┼────────┼─────┤ ││ │105 年1 月4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8,100 元 │ ││ ├───────┼────────┼─────┤ ││ │105 年1 月4 日│現金 │8 萬194元 │ │├──┼───────┼────────┼─────┼─────────────┤│153 │105 年1 月5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3萬5,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54 │105 年1 月6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 萬6,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 ││ ├───────┼────────┼─────┤徒刑捌月。 ││ │105 年1 月6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2 萬9,000 │ ││ │ │ │元 │ │├──┼───────┼────────┼─────┼─────────────┤│155 │105 年1 月7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4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56 │105 年1 月8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 萬9,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 ││ ├───────┼────────┼─────┤徒刑柒月。 ││ │105 年1 月8 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6,900 元 │ │├──┼───────┼────────┼─────┼─────────────┤│157 │105 年1 月11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9萬3,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58 │105 年1 月13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7 萬8,1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 ││ ├───────┼────────┼─────┤徒刑捌月。 ││ │105 年1 月13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 萬3,800 │ ││ │ │ │元 │ │├──┼───────┼────────┼─────┼─────────────┤│159 │105 年1 月14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1 萬3,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160 │105 年1 月15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5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61 │105 年1 月19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3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62 │105 年1 月20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63 │105 年1 月21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8,000 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64 │105 年1 月25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0萬8,4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 ││ ├───────┼────────┼─────┤徒刑玖月。 ││ │105 年1 月25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5 萬500 元│ │├──┼───────┼────────┼─────┼─────────────┤│165 │105 年1 月26日│台新銀行仲介帳戶│8,000 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66 │105 年1 月29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48萬2,9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 ││ ├───────┼────────┼─────┤徒刑玖月。 ││ │105 年1 月29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 萬7,000 │ ││ │ │ │元 │ │├──┼───────┼────────┼─────┼─────────────┤│167 │105 年2 月1 日│現金 │8 萬194 元│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捌月。 ││ │105 年2 月1 日│現金 │5 萬4,000 │ ││ │ │ │元 │ │├──┼───────┼────────┼─────┼─────────────┤│168 │105 年2 月3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 萬1,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 ││ ├───────┼────────┼─────┤徒刑捌月。 ││ │105 年2 月3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6 萬8,000 │ ││ │ │ │元 │ │├──┼───────┼────────┼─────┼─────────────┤│169 │105 年2 月5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8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70 │105 年2 月16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2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71 │105 年2 月17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72 │105 年2 月18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73 │105 年2 月19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5,000 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柒月。 │├──┼───────┼────────┼─────┼─────────────┤│174 │105 年3 月1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2萬7,9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75 │105 年3 月2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 萬9,1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176 │105 年3 月3 日│現金 │8 萬6,864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177 │105 年3 月10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4萬3,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78 │105 年3 月23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2萬4,12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79 │105 年3 月25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8萬5,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80 │105 年3 月31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4 萬7,5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181 │105 年4 月1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9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82 │105 年4 月6 日│現金 │7 萬6,448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183 │105 年4 月7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84 │105 年4 月8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1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85 │105 年4 月11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8萬7,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186 │105 年4 月12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87 │105 年4 月13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88 │105 年4 月15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7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189 │105 年4 月21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 萬8,1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190 │105 年4 月22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0萬7,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91 │105 年4 月25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6萬2,6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92 │105 年5 月3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4 萬7,3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193 │105 年5 月5 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1萬6,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94 │105 年5 月6 日│現金 │8 萬7,481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195 │105 年5 月9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3萬8,9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96 │105 年5 月10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97 │105 年5 月11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0萬5,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198 │105 年5 月16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199 │105 年5 月24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5萬7,3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200 │105 年5 月30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34萬8,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201 │105 年5 月31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4萬7,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202 │105 年6 月6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0萬8,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203 │105 年6 月8 日│現金 │8 萬7,481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204 │105 年6 月13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8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205 │105 年6 月20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6,000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柒月。 ││ │105 年6 月20日│凱基銀行帳戶 │5,500元 │ │├──┼───────┼────────┼─────┼─────────────┤│206 │105 年6 月24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9 萬1,3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捌月。 │├──┼───────┼────────┼─────┼─────────────┤│207 │105 年6 月28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43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5 年6 月28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7萬8,000 │ ││ │ │ │元 │ │├──┼───────┼────────┼─────┼─────────────┤│208 │105 年6 月29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7萬1,9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玖月。 │├──┼───────┼────────┼─────┼─────────────┤│209 │105 年6 月30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59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210 │105 年7 月1 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22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玖月。 │├──┼───────┼────────┼─────┼─────────────┤│211 │105 年7 月11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7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212 │105 年7 月12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00 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月。 │├──┼───────┼────────┼─────┼─────────────┤│213 │105 年7 月14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5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 │徒刑捌月。 │├──┼───────┼────────┼─────┼─────────────┤│214 │105 年7 月18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16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5 年7 月18日│台新銀行營運帳戶│5 萬元 │ ││ ├───────┼────────┼─────┤ ││ │105 年7 月18日│現金 │50萬426 元│ │├──┼───────┼────────┼─────┼─────────────┤│215 │105 年7 月22日│三菱銀行活存帳戶│3 萬1,000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 │ │元 │徒刑柒月。 │├──┼───────┼────────┼─────┼─────────────┤│216 │105 年7 月27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2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5 年7 月27日│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萬元 │ │├──┼───────┼────────┼─────┼─────────────┤│217 │105 年8 月24日│現金 │40萬元 │陳韻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玖月。 ││ │105 年8 月24日│現金 │20萬元 │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㈡歷次盜開之支票):
┌──┬───────┬───┬────┬─────┬───┬─────────────┐│編號│發票日 │票號 │銀行 │金額 │備註 │主文 │├──┼───────┼───┼────┼─────┼───┼─────────────┤│ 1. │101 年3 月20日│449932│三菱銀行│28萬元 │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2. │105 年5 月3 日│811500│瑞穗銀行│16萬元 │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3. │105 年5 月11日│811505│瑞穗銀行│10萬9000元│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4. │105 年6 月30日│811519│瑞穗銀行│40萬元 │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5. │105 年7 月7 日│811521│瑞穗銀行│10萬9000元│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6. │105 年8 月4 日│811540│瑞穗銀行│10萬元 │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05 年8 月4 日│811539│瑞穗銀行│20萬元 │ │ ││ │ │ │支存帳戶│ │ │ ││ ├───────┼───┼────┼─────┼───┤ ││ │105 年8 月4 日│811541│瑞穗銀行│20萬元 │ │ ││ │ │ │支存帳戶│ │ │ │├──┼───────┼───┼────┼─────┼───┼─────────────┤│ 7. │105 年8 月5 日│811538│瑞穗銀行│2 萬5000元│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05 年8 月5 日│811545│瑞穗銀行│10萬元 │ │ ││ │ │ │支存帳戶│ │ │ ││ ├───────┼───┼────┼─────┼───┤ ││ │105 年8 月5 日│811542│瑞穗銀行│20萬元 │ │ ││ │ │ │支存帳戶│ │ │ │├──┼───────┼───┼────┼─────┼───┼─────────────┤│ 8. │105 年8 月9 日│876653│瑞穗銀行│2 萬5030元│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105 年8 月9 日│449937│三菱銀行│25萬6000元│ │ ││ │ │ │支存帳戶│ │ │ │├──┼───────┼───┼────┼─────┼───┼─────────────┤│ 9. │105 年8 月10日│811544│瑞穗銀行│30萬元 │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10 │105 年8 月11日│811543│瑞穗銀行│20萬元 │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105 年8 月11日│449938│三菱銀行│7 萬4030元│ │ ││ │ │ │支存帳戶│ │ │ │├──┼───────┼───┼────┼─────┼───┼─────────────┤│ 11 │105 年8 月12日│811548│瑞穗銀行│25萬元 │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12 │105 年8 月16日│449934│三菱銀行│80萬元 │未兌現│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13 │105 年8 月19日│811549│瑞穗銀行│25萬元 │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14 │105 年8 月20日│811546│瑞穗銀行│10萬元 │未兌現│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15 │105 年8 月26日│449935│三菱銀行│90萬元 │未兌現│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16 │105 年8 月31日│449936│三菱銀行│50萬元 │未兌現│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17 │105 年9 月5 日│811550│瑞穗銀行│50萬元 │未兌現│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18 │105 年9 月10日│811547│瑞穗銀行│10萬元 │未兌現│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19 │105 年9 月20日│876655│瑞穗銀行│15萬元 │未兌現│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 │ │ │支存帳戶│ │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附表三(犯罪事實與對應之主文):
┌──┬───────┬───────────────┐│編號│對應之犯罪事實│主文 │├──┼───────┼───────────────┤│ 1. │事實欄一、㈢ │陳韻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 │ │期徒刑柒月。 │├──┼───────┼───────────────┤│ 2. │事實欄一、㈣、│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 │⒈ │徒刑參年肆月。 │├──┼───────┼───────────────┤│ 3. │事實欄一、㈣、│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 │⒉ │徒刑參年陸月。 │├──┼───────┼───────────────┤│ 4. │事實欄一、㈣、│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 │⒊ │徒刑參年陸月。 │├──┼───────┼───────────────┤│ 5. │事實欄一、㈤ │陳韻雯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 │ │徒刑參年肆月。 │└──┴───────┴───────────────┘附表四(應沒收之物):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1. │瑞穗銀行支存│1 張│發票日105 年9 月8 日,面額││ │帳戶票號0876│ │10萬元(如事實欄一、㈣、⒈││ │651 號支票 │ │所示) │├──┼──────┼──┼─────────────┤│ 2. │瑞穗銀行支存│1 張│發票日105 年9 月8 日,面額││ │帳戶票號0876│ │30萬元(如事實欄一、㈣、⒉││ │652 號支票 │ │所示) │├──┼──────┼──┼─────────────┤│ 3. │瑞穗銀行支存│1 張│發票日105 年9 月12日,面額││ │帳戶票號0876│ │20萬元(如事實欄一、㈣、⒊││ │654 號支票 │ │所示) │├──┼──────┼──┼─────────────┤│ 4. │瑞穗銀行支存│1 張│發票日105 年9 月12日,面額││ │帳戶票號0876│ │35萬元(如事實欄一、㈤所示││ │656 號支票 │ │) │├──┼──────┼──┼─────────────┤│ 5. │江明珠之簽名│1 枚│位於凱基銀行存款證明書上(││ │ │ │見他字卷第55頁有權簽章人員││ │ │ │欄,如事實欄一、㈢所示) │├──┼──────┼──┼─────────────┤│ 6. │江明珠之印文│1 枚│位於凱基銀行存款證明書上(││ │ │ │見他字卷第55頁有權簽章人員││ │ │ │欄,如事實欄一、㈢所示) │├──┼──────┼──┼─────────────┤│ 7. │瑞穗銀行台北│1 枚│位於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5 年││ │分行預金事務│ │3 月交易明細上(見他字卷第││ │課印文 │ │58頁,如事實欄一、㈢所示)│├──┼──────┼──┼─────────────┤│ 8. │瑞穗銀行台北│4 枚│位於瑞穗銀行活存帳戶105 年││ │分行預金事務│ │2 月交易明細上(見偵緝1006││ │課印文 │ │卷三第160 頁,如事實欄一、││ │ │ │㈢所示)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