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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原 告 李承恩(Lee-Luong Sylvaia S.Y)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被 告 李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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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倫文教基金會上 四 人法定代理人 胡白玫被 告 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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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法 官 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