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8號原 告 張月雲
李素子席曉蘭楊書琴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原告即承受受訴訟人 劉君强
劉君偉朱麗娟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被 告 展雲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克信被 告 法藏山極樂寺代 表 人 簡坤良被 告 佛林寺代 表 人 蔡坤極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邵明斌被 告 新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崔玉祥被 告 豐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俊賢被 告 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雅正被 告 濎鋒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志朋被 告 新和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志龍被 告 富山生活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美之被 告 李晟瑞
李睿霖傅劍清
姬文宇
林金令邱國興汪秀英
李衍鋒陳燕鈴周駿驊劉凱文
黃鐘毅方奕榜李鎮宇陳柏瀚黃士原陳競學陳睿達李芷羚蔡昊宸謝岳峯林秉燊
孫嘉祥嚴麗琴林素梅殷孝可沈妤柔葛香瑩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李晟瑞、邱國興、陳燕玲、周駿驊等人詐騙原告張月雲等人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雖被告李睿霖故意詐騙原告張月雲等人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張月雲等人所取得的偽造萬福禪寺天蓮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被告李晟瑞及邱國興是經由被告李睿霖及傅劍清介紹所取得,被告李睿霖及傅劍清恐有過失,又原告另主張被告法藏山極樂寺、佛林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新都金寶塔,均為寺廟型塔位,不能委託被告展雲事業有限公司、新和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山生活有限公司等代為銷售,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或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據,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