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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附民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原 告 李英豪(兼陳靜香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杰李佳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被 告 郭沛囷

李婉菁(歿)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沛囷、李婉菁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郭沛囷、李婉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法 官 施函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