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被 告 蔡正元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郭吉助律師林合民律師被 告 洪菱霙選任辯護人 蘇隆惠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公益侵占等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正元、洪菱霙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民國108 年6 月19日公布、同年00月00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依前項規定重為處分者,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
3 之規定重新起算。但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 年,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1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蔡正元前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於106 年11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經本院諭知限制出境、出海,並於同日以北院隆刑果106 偵聲160 字第1060013639號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等相關境管機關執行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上開函(稿)在卷可稽。嗣被告蔡正元、洪菱霙均經檢察官以公益侵占等罪嫌提起公訴,而於107 年7 月12日繫屬本院,本院受命法官於107 年8 月3 日訊問被告洪菱霙後,於同日為限制被告洪菱霙出境、出海之諭知,並經本院107 年8 月6 日函知內政部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是被告2 人均經限制出境、出海迄今。依首揭說明,本院自應於限制出境、出海新制施行即108 年12月19日起2 個月內,依法重為處分。
三、經查:
㈠、按審判中是否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且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是否消滅,能否以其他方式替代而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俱屬事實問題,事實審法院自有依卷內相關資料及個案情節自由裁量之權。
㈡、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並給予被告2 人及渠等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2 人涉嫌公益侵占等罪嫌重大,而參酌被告蔡正元前有在美求學之經歷,與其於社經地位、資力狀況及人脈關係,暨被告洪菱霙於香港地區銀行仍存有美金百萬餘元之資產,及其與被告蔡正元之配偶關係等情,堪認其等均係有足夠能力、資源在國外長期停留之人。另衡酌被告2 人所涉公益侵占罪嫌為法定刑最輕本刑1 年以上之罪,又本件犯罪所涉金額非微,恐亦有後續民事追償之風險,是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人性,在面臨重罪訴追及刑罰之執行之情況,非無因此萌生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據此,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㈢、至被告2 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於本案偵審期間,均遵期到庭,顯無逃亡之虞,又被告蔡正元業已提出保證金停止羈押,又經限制出境、出海,顯係違反憲法之雙重強制處分,並侵害其人權云云。然查,因本案尚在準備程序階段,尚有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有待進行,而衡酌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於偵、審程序遵期到庭,且國內尚有家人,並有固定住居所情況下,仍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仍不勝枚舉,據此,基於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並審酌公共利益及被告個人權益之均衡維護,認現仍有限制其等住居及出境之必要。至限制出境固會影響被告之人身自由,惟此乃具有強制處分性質之限制住居所必然伴隨之結果,亦難認有違被告經憲法所保障之人權。綜上,本院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
2 款規定,對被告等為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法重為處分如主文所示。
㈡、此外,被告2 人所犯上開罪名,均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刑事訴訟施行法第7 條之11第3 項等規定,重為處分後之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 年,而被告蔡正元於審判中係自繫屬日即107 年7 月12日起、被告洪菱霙自107 年8 月3 日起遭限制出境、出海乙節,業如前述,故與此次重為處分之8 個月合併計算,期間尚未超過5 年,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第93條之3 第2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1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