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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附民字第 1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 告 林文欽被 告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兼清算人 李晟瑞被 告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清算人 汪秀英被 告 柯威任

陳睿達被 告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清算人 李睿霖被 告 王皓泰

孫嘉祥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張棉棉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3 葉千緯住○○市○○區○○路0段0號0樓游子謙殷孝可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李睿霖、游子謙、王皓泰、孫嘉祥、殷孝可、張棉棉及葉千緯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其餘被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或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