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即承受訴訟人 王艾平
馬珣馬珩馬珊被 告 李睿霖
傅劍清李朕寶溫竣保張棉棉葉千緯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馬中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李睿霖、傅劍清、李朕寶、溫竣保、張棉棉及葉千緯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李睿霖等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其後因原告死亡,原告法定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