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原 告 陳婕妤被 告 劉廷豐上列當事人間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民國107 年5 月8 日、107年5 月1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參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並無原告所指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及索引卡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逕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2 份(如附件),然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在當事人間已先有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法院之前提下,方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原告前開書狀既非向本院提起自訴,亦無從據以向本院為刑事之告訴,而均與法律規定不符;又原告倘若與被告間有票據或借貸等關係之法律爭執,當應由原告另循民事非訟程序、訴訟程序提起給付之訴或其他訴訟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