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原 告 林佳緯被 告 羅國榮
杜蕙芳即一鑫企業社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勞安易字第1 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楊世賢法 官 郭 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