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原 告 林瑞蘭被 告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清算人 汪秀英被 告 上方開發有限公司清 算 人 呂煌舉被 告 陳競學
陳睿達林志翰嚴麗琴葛香瑩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克信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瑞源被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泰成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林志翰、嚴麗琴及葛香瑩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汪秀英、陳睿達、陳競學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上方開發有限公司為僱用被告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產品無價值,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則洩漏原告個人資料給被告林志瀚等人,顯有重大過失,均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或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