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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附民字第 6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41號原 告 董怡君被 告 吳靜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2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靜春被訴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0

7 年度易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吳靜春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