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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0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榮聰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係於民國108年5月8日合法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且為被告聲請指定送達之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竟遲至108年5月3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見本院收狀戳之日期),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