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 告 劉慧敏被 告 陳甘梅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8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醫療費、醫療器材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