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易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欣妤選任辯護人 周志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21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欣妤業於民國110年9月2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六第47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林志洋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