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RS. SARA PONGKANMOOL(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大麻種子拾參顆(淨重零點貳壹公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於民國108年3月18日11時許,檢查寄自英國之國際郵包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而前揭郵包之收件人為「MRS. SARA PONGKANMOOL」,寄送地為泰國。因未能查知實際上自國外走私上開郵包之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5681號予以簽結。惟扣案之大麻種子13顆(淨重0.2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發現均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100%,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4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366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14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北關於108年3月18日11時許,檢查寄自英國之國際郵包時,發現郵包內夾藏大麻種子,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前揭郵包之寄件人與收件人「MRS. SARA PONGKANMOOL」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而未能發現犯罪嫌疑人,以108年度他字第5681號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簽呈附卷可憑。再本件扣得之種子13顆(淨重0.21公克)經送鑑定後,經鑑定機關全數進行發芽測試,發現均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一情,亦有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8年4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3660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種子13顆均為具有發芽能力之大麻種子無誤,且上揭大麻種子雖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惟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或持有大麻種子者,均分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第1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處罰,則大麻種子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雖於末行記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惟由聲請書全文意旨及所援引之法條觀之,此部分應係誤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