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HANE BRENNAN (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44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拾顆(驗餘淨重肆點肆柒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9576號案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MDMA10顆(驗餘淨重4.4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檢查自荷蘭郵寄來臺之包裹(收件人為SHANE BRENNAN ),發現其中夾藏第二級毒品MDMA10顆,然聲請人因認無法查得何人涉有犯罪嫌疑,故以106 年度他字第9576號予以簽結在案,有簽呈1 份(見他字卷第8 頁)在卷可考。而該案查獲之藥錠10顆(驗前淨重4.98公克,驗餘淨重4.47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7 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8450 號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見他字卷第10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MDMA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