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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單禁沒字第 5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4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警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上午10時23分許,搭乘囚車押解人犯葉世吉、黃昱傑等人犯時,發見人犯葉世吉、黃昱傑傳遞玻璃球吸食器1 個(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惟調取囚車監視畫面,訊問人犯葉世吉、黃昱傑後,均查無涉嫌持有該第二級毒品之人,上揭玻璃球吸食器1 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且無法析離,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存卷可參,因查無涉嫌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自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警押解人犯時,於所搭乘之囚車上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 個,因涉嫌人葉世吉、黃昱傑否認持有該扣案物,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因認涉嫌人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疑不足,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10月22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1937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該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以氣象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3 月20日刑鑑字第1080011309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吸食器上之毒品殘渣與吸食器本身完全析離,是該吸食器連同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