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貳點伍柒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陳建昌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9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與長泰街口拾得小包包1只,內有疑似毒品之白色結晶體1包、殘渣袋3包、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主動報警處理,經警扣案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民眾陳建昌於前揭時、地拾獲疑似毒品之白色結晶體1包、殘渣袋3包、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主動報警處理,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受理,嗣查無犯罪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820號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扣案之毒品4包(即白色結晶體1包、殘渣袋3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556號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部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以乙醇沖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則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1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而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包裝袋、吸食器上之毒品殘渣與包裝袋、吸食器本身完全析離,是該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及吸食器連同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均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則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均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罊之第二級毒品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