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明宗
鍾國裕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19號),嗣被告於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51 號準備程序、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明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國裕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至7 行「林明宗於民國100 年5 月起至同年11月止、鍾國裕於100 年11月起至101 年6 月止」更正為「林明宗自民國100 年5 月6 日起至同年11月27日止、鍾國裕自100 年11月28日起至101 年6月21日止」;第10行「36家」更正為「26家」;第14行「附表編號1 至5 、編號6 至26」更正為「附表編號1 至4 、編號5 至26」;第20行「4 家」更正為「3 家」;第21行「18家」更正為「19家」;第20至21行「29萬3,904 元」更正為「20萬3,558 元」;第22行「93萬2,474 元」更正為「102萬2,820 元」起訴書附表編號5 「負責人」欄之「林明宗」更正為「鍾國裕」;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鍾國裕、林明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58、13
3 頁)」、「基燿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見偵字卷一第43至61、65至67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97年度臺上字第2915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林明宗自民國100 年5 月6 日起至同年11月27日止、被告鍾國裕自100 年11月28日起至101 年6 月21日止,先後擔任基燿有限公司(下稱基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 條第
1 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林明宗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基燿公司實際負責人間、被告鍾國裕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曹榮孝」之基燿公司實際負責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 人分別於上開期間內,先後數次填製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基於相同目的,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應各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論處。再者,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2 人所犯填製不實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2 人先後擔任基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及稅賦之公平性,所為非是,惟考量被告2 人犯後均已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及被告林明宗每週收入約新臺幣(下同)6,000 元,獨居、未婚、需扶養2 子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被告鍾國裕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需扶養父母,現以買賣中古車為業,每月收入約4 萬元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暨被告2 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營業稅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刑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係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明宗因本件犯行而獲得3 萬元之報酬等情,業經被告林明宗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32 頁),當屬被告林明宗之犯罪所得無誤,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因該筆款項並未扣案,爰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鍾國裕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供承:伊沒有取得任何對價等語明確(見本院審訴字卷第58頁),且本件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鍾國裕就本案犯行有何犯罪所得,故就被告鍾國裕部分即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文琪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黃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
第1119號被告 林明宗 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0樓(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居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0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鍾國裕 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
(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居桃園市○○區鎮○街00號0樓000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明宗、鍾國裕均可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林明宗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鍾國裕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曹榮孝」,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林明宗於民國 100 年 5 月起至同年 11 月止、鍾國裕於
100 年 11 月起至 101 年 6 月止,先後登記為基燿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下稱基燿公司)負責人,林明宗、鍾國裕均明知基燿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平可頓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可頓公司)等
36 家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分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接續犯意,林明宗於
100 年 5 月起至同年 11 月止;鍾國裕於 100 年 11 月起至 101 年 6 月止,分別協助虛開如附表編號 1 至 5 、編號 6 至 26 所列示不實統一發票共 101 紙、銷售額共新臺幣(下同) 2,812 萬 162 元,供該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經扣除附表編號 19 號、 20 號、 23 號德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德旌公司)共 3 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以及編號 1 號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稅額部分,其餘汐茂工程行等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 122 萬 6,378 元;其中,林明宗任職期間合計幫助矽茂工程行等 4 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 29 萬 3,904 元、鍾國裕任職期間合計幫助宏電科技企業社等 18 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 93 萬 2,474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林明宗之供述 │被告林明宗坦承交付證件與││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 │ │擔任基燿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 ││ │ │ │├──┼───────────┼────────────┤│ 2 │被告鍾國裕之供述 │被告鍾國裕坦承應「曹榮孝││ │ │」之要求,於100年11月至 ││ │ │101年6月期間擔任基燿公司││ │ │負責人,並簽名領用基燿公││ │ │司空白統一發票之事實。 ││ │ │ ││ │ │ │├──┼───────────┼────────────┤│ 3 │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被告 2 人分別涉犯上揭犯 ││ │案件稽查報告書、臺北國│罪之事實。 ││ │稅局信義分局 106 年 7 │ ││ │月 19 日財北國稅信義營│ ││ │業字第1000000000號函、│ ││ │基燿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 ││ │事項一覽表、營業人進銷│ ││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營業稅進銷項查核統計表│ ││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營業稅年度資料銷項去│ ││ │路明細 │ ││ │ │ │├──┼───────────┼────────────┤│ 4 │統一發票領用資料、領用│被告 2 人簽名領用基燿公 ││ │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司空白統一發票之事實。 ││ │ │ │├──┼───────────┼────────────┤│ 5 │臺北國稅局 107 年 8 月│被告林明宗任職期間合計幫││ │6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 │助下游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 │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 │29 萬 3,904 元、被告鍾國││ │發票明細表 1 份 │裕任職期間合計幫助下游營││ │ │業人逃漏營業稅共 93 萬 ││ │ │2,474 元(計算上扣除附表││ │ │編號 19 號、 20 號、 23 ││ │ │號德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 │德旌公司)共 3 家開立不 ││ │ │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部分)之││ │ │事實。 ││ │ │ ││ │ │ ││ │ │ ││ │ │ ││ │ │ │└──┴───────────┴────────────┘
二、核被告 2 人所為,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被告 2 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曹榮孝」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均依共同正犯論處。復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偽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6792 號、 94 年度台非字第 9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爰不另論以刑法第 215 條、同法第 216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另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及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犯行,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事實上一罪。又被告 2 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許 文 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 金 砡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基燿公司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總表金額單位:元┌──┬─────┬─────────────────────┬───────────────────────────────────────────┬──────┐│編號│營業人名稱│基燿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負責人 ││ │ ├─────┬──┬──────┬─────┼───┬───────────────┬───────────────────────┤ ││ │ │ 發票時 │張數│ 銷售額 │可扣抵稅額│張數 │ 銷售額 │ 逃漏稅額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 1 │平可頓公司│100/05 │ 1 │ 50,000│ 2,500│ ─ │ ─ │ ─ │林明宗 │├──┼─────┼─────┼──┼──────┼─────┼───┼───────────────┼───────────────────────┼──────┤│ 2 │汐茂工程行│100/06 │ 2 │ 1,532,000│ 76,600│ 2 │ 1,532,000 │ 76,600 │林明宗 │├──┼─────┼─────┼──┼──────┼─────┼───┼───────────────┼───────────────────────┼──────┤│ 3 │聖玄科技工│100/07 │ 6 │ 1,951,922│ 97,597│ 6 │ 1,951,922 │ 97,597 │林明宗 ││ │程有限公司│-100/09 │ │ │ │ │ │ │ ││ │ │ │ │ │ │ │ │ │ │├──┼─────┼─────┼──┼──────┼─────┼───┼───────────────┼───────────────────────┼──────┤│ 4 │添億科技股│100/09 │ 1 │ 587,214│ 29,361│ 1 │ 587,214 │ 29,361 │林明宗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5 │宜威電信科│100/12 │ 10 │ 1,806,920│ 90,346│ 10 │ 1,806,920 │ 90,346 │林明宗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6 │宏電科技企│101/01 │ 1 │ 190,476│ 9,524│ 1 │ 190,476 │ 9,524 │鍾國裕 ││ │業社 │ │ │ │ │ │ │ │ ││ │ │ │ │ │ │ │ │ │ │├──┼─────┼─────┼──┼──────┼─────┼───┼───────────────┼───────────────────────┼──────┤│ 7 │宏發通訊企│101/01 │ 1 │ 171,429│ 8,571│ 1 │ 171,429 │ 8,571 │鍾國裕 ││ │業社 │ │ │ │ │ │ │ │ ││ │ │ │ │ │ │ │ │ │ │├──┼─────┼─────┼──┼──────┼─────┼───┼───────────────┼───────────────────────┼──────┤│ 8 │海定科技有│101/01 │ 5 │ 952,450│ 47,623│ 5 │ 952,450 │ 47,623 │鍾國裕 ││ │限公司 │-101/02 │ │ │ │ │ │ │ ││ │ │ │ │ │ │ │ │ │ │├──┼─────┼─────┼──┼──────┼─────┼───┼───────────────┼───────────────────────┼──────┤│ 9 │祥辰股份有│101/01 │ 3 │ 142,857│ 7,143│ 3 │ 142,857 │ 7,143 │鍾國裕 ││ │限公司 │-101/02 │ │ │ │ │ │ │ ││ │ │ │ │ │ │ │ │ │ │├──┼─────┼─────┼──┼──────┼─────┼───┼───────────────┼───────────────────────┼──────┤│ 10 │明艦互動科│101/01 │ 5 │ 1,426,550│ 71,328│ 5 │ 1,426,550 │ 71,328 │鍾國裕 ││ │技有限公司│-101/02 │ │ │ │ │ │ │ ││ │ │ │ │ │ │ │ │ │ │├──┼─────┼─────┼──┼──────┼─────┼───┼───────────────┼───────────────────────┼──────┤│ 11 │思惟行銷事│101/01 │ 4 │ 1,433,850│ 71,693│ 4 │ 1,433,850 │ 71,693 │鍾國裕 ││ │業有限公司│-101/02 │ │ │ │ │ │ │ ││ │ │ │ │ │ │ │ │ │ │├──┼─────┼─────┼──┼──────┼─────┼───┼───────────────┼───────────────────────┼──────┤│ 12 │海利電子有│101/01 │ 5 │ 952,450│ 47,623│ 5 │ 952,450 │ 47,623 │鍾國裕 ││ │限公司 │-101/02 │ │ │ │ │ │ │ ││ │ │ │ │ │ │ │ │ │ │├──┼─────┼─────┼──┼──────┼─────┼───┼───────────────┼───────────────────────┼──────┤│ 13 │炬仁企業有│101/01 │ 4 │ 1,330,000│ 66,500│ 4 │ 1,330,000 │ 66,500 │鍾國裕 ││ │限公司 │-101/02 │ │ │ │ │ │ │ ││ │ │ │ │ │ │ │ │ │ │├──┼─────┼─────┼──┼──────┼─────┼───┼───────────────┼───────────────────────┼──────┤│ 14 │裕廉工程有│101/01 │ 9 │ 6,011,300│ 300,565│ 9 │ 6,011,300 │ 300,565 │鍾國裕 ││ │限公司 │-101/04 │ │ │ │ │ │ │ ││ │ │ │ │ │ │ │ │ │ │├──┼─────┼─────┼──┼──────┼─────┼───┼───────────────┼───────────────────────┼──────┤│ 15 │有達通訊行│101/02 │ 1 │ 190,476│ 9,524│ 1 │ 190,476 │ 9,524 │鍾國裕 │├──┼─────┼─────┼──┼──────┼─────┼───┼───────────────┼───────────────────────┼──────┤│ 16 │小錢通訊行│101/02 │ 1 │ 41,000│ 2,050│ 1 │ 41,000 │ 2,050 │鍾國裕 │├──┼─────┼─────┼──┼──────┼─────┼───┼───────────────┼───────────────────────┼──────┤│ 17 │欣亞數位股│101/02 │ 2 │ 720,000│ 36,000│ 2 │ 720,000 │ 36,000 │鍾國裕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18 │遠翔通訊事│101/02 │ 1 │ 87,500│ 4,375│ 1 │ 87,500 │ 4,375 │鍾國裕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19 │德旌公司(│101/04 │ 2 │ 464,000│ 23,200│2 (不│464,000(不計入銷售額合計) │0(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 │鍾國裕 ││ │開立不實統│ │ │ │ │計入張│ │ │ ││ │一發票營業│ │ │ │ │數合計│ │ │ ││ │人) │ │ │ │ │) │ │ │ ││ │ │ │ │ │ │ │ │ │ │├──┼─────┼─────┼──┼──────┼─────┼───┼───────────────┼───────────────────────┼──────┤│ 20 │富景事業有│101/04 │ 6 │ 2,663,668│ 133,183│6 (不│2,663,668(不計入銷售額合計) │0(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 │鍾國裕 ││ │限公司(開│ │ │ │ │計入張│ │ │ ││ │立不實統一│ │ │ │ │數合計│ │ │ ││ │發票營業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鑫憶企業有│101/04 │ 3 │ 1,411,100│ 70,555│ 3 │ 1,411,100 │ 70,555 │鍾國裕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22 │系統上線資│101/05 │ 6 │ 2,088,000│ 104,400│ 6 │ 2,088,000 │ 104,400 │鍾國裕 ││ │訊股份有限│-101/06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23 │信光電有│101/05 │ 1 │ 415,000│ 20,750│1 (不│415,000(不計入銷售額合計) │0(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 │鍾國裕 ││ │限公司(開│ │ │ │ │計入張│ │ │ ││ │立不實統一│ │ │ │ │數合計│ │ │ ││ │發票營業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利企業社│101/06 │ 4 │ 150,000│ 7,500│ 4 │ 150,000 │ 7,500 │鍾國裕 │├──┼─────┼─────┼──┼──────┼─────┼───┼───────────────┼───────────────────────┼──────┤│ 25 │企業社│101/06 │ 4 │ 150,000│ 7,500│ 4 │ 150,000 │ 7,500 │鍾國裕 │├──┼─────┼─────┼──┼──────┼─────┼───┼───────────────┼───────────────────────┼──────┤│ 26 │達盈資訊有│101/06 │ 13 │ 1,200,000│ 60,000│ 13 │ 1,200,000 │ 60,000 │鍾國裕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101│ 28,120,162│1,406,011 │ 91 │ 24,527,494 │ 1,226,378 │ │└──┴─────┴─────┴──┴──────┴─────┴───┴───────────────┴───────────────────────┴──────┘